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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9日 |
| 标 题: ****关于确定**市**区**风景名胜区内革命烈士纪念碑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贵政函〔2025〕137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7日 |
******局:
你局《关于确定**市**区**风景名胜区内革命烈士纪念碑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贵自然资报〔2025〕3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理局1995年印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广******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5〕1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位于**市**区**风景名胜区内革命烈士纪念碑,面积为1191.20平方米,四邻界址为:北界址点****监督局相邻,连线为界;东界址点****监督局相邻,连线为界;南界址点****监督局相邻,连线为界;西界址点****监督局相邻,连线为界的土地(地籍号:450****01065GB00184),确定为国家所有,并确定****事务局使用,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划拨,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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