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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公司G571肃北至**公路阿克塞至拉配泉(甘新界)段临时生产设施项目(1#综合场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公司G571肃北至**公路阿克塞至拉配泉(甘新界)段临时生产设施项目(2#综合场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公司G571肃北至**公路阿克塞至拉配泉(甘新界)段临时生产设施项目(3#综合场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公司G571肃北至**公路阿克塞至拉配泉(甘新界)段临时生产设施项目(4#综合场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等4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9月16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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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酒阿环审07号 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