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划定长治市沁源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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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沁源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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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09-16
发文机关:县住建局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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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市**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公告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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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市**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公告

时间:2025-09-16


为切实加强**县城镇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实际,划定**市**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LNG气化站、CNG减压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避免因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以及进行爆破、取土、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外部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损坏燃气设施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一)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最小控制范围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应为外缘周边1m范围内的区域,最小控制范围应为外缘周边1.0m~5.0m范围内的区域;

3、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最小控制范围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4、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应为外缘周边5.0m 范围内的区域,最小控制范围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5、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二)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调压站等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间距确定。

(三)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三、在燃气设施安全最小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

(三)擅自挖沟渠、挖沙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

(六)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七)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九)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燃气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以上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四、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其他要求

(一)**、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

(二)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前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的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三)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消防、住建、城管综合执法、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五、法律责任

(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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