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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205MA7KR4PH41 | 建设单位法人:是玉丰 |
| 何利锋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无****开发区 |
| **市**区胶阳路2558号 |
| 航空航天用特种合金结构件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第一阶段)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93-C3393-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开发区 |
| 经度:120.503056 纬度: 31.625278 | ****机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17 |
| 锡开环审〔2024〕2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205MA7KR4PH41001X |
| 2025-09-1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41000 |
| 47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205MA7KR4PH41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205MA7KR4PH41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205MAC5BNQ79C | 竣工时间:2025-08-01 |
| 2025-08-04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8-14 |
| 2025-08-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1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yingpute.cn/gsgg.html |
|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航空航天用精密锻件48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航空航天用精密锻件3360吨(第一阶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下料—加热—锻造—切边—表面清理—检验—热处理—精加工—抛丸、喷砂/酸洗—检测—终检—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下料—加热—锻造—切边—表面清理—检验—热处理—精加工—抛丸、喷砂/酸洗—检测—终检—入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水: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要****处理厂处理;镍、铬废水经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中标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一并进入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标准和企业回用水标准后回用,不外排。 废气: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营运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等达到报告中提出的要求。加热工段及热处理工段加热燃用天然气产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1~DA006、DA008排放;打磨、碳刨、焊接工段产生颗粒物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热处理-油淬工段产生颗粒物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9排放;抛丸、喷砂工段产生颗粒物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10排放;高温合金酸洗线产生氯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钛合金酸洗线产生氟化物、氮氧化物经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11排放;铝合金酸洗线产生氮氧化物经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12排放;检测工段产生颗粒物经滤筒除尘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13排放;各工序未捕集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确保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标准,颗粒物(燃烧废气除外)、氮氧化物(燃烧废气除外)、氯化氢、氟化物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中相关标准。 按照报告表设定依据严格执行防护距离要求,该范围内确保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噪声:合理车间布局,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营运期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固废: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区的堆放、贮存、转移等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本公司已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处理厂处理。镍、铬废水经预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处理站处理后达标回用,不外排。 2025年8月4日-5日验收监测期间,我公司生活污水中的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日均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氨日均值均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2025年8月13日-14日验收监测期间,我公司镍、铬废水经预处理后,镍、铬日均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生产废水经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氟化物、石油类、镍、锰、铬日均值均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标准和企业回用水标准。 废气:本项目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营运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等达到报告中提出的要求。本项目加热和热处理工序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1~DA006、DA008直接排放,热处理工序产生的油雾(颗粒物)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9排放,打磨、碳刨、焊接、抛丸、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10排放,高温合金、钛合金酸洗工序产生的氯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经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11排放,铝合金酸洗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经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12排放。 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本项目排气筒DA007合并进排气筒DA010不属于重大变动,属于一般变动。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我公司已编制《建设项目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见附件14)。 2025年8月4日-7日、2025年8月11日-14日验收监测期间,我公司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标准,颗粒物(燃烧废气除外)、氮氧化物(燃烧废气除外)、氯化氢、氟化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和表3标准。 本项目严格执行防护距离要求,目前,联合厂房一外100米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由各类生产设备产生,通过合理车间布局,采取有效隔声降噪等措施控制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025年8月6日-7日验收监测期间,我公司昼、夜间东、南、西、北侧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固废:本项目实际建设中固体废物主要为边角料、废碳棒、不合格品、废料、废焊渣、废包装、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过滤介质;含油金属屑、废乳化液、废油、废淬火液、废碱、废酸、废包装桶、废油桶、废液压油、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及手套、污泥、废过滤介质、浓缩液、生活垃圾。 其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边角料、废碳棒、不合格品、废料、废焊渣、废包装、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滤筒、过滤介质委托一般固废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含油金属屑、废乳化液委托******公司处置,废油、废液压油、废机油委托******公司处置,废淬火液、废碱、废酸、废槽液、废包装桶、废油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污泥、废过滤介质、浓缩液委托**市****公司处置。 |
| 表面清理-打磨、碳刨,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原从30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现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抛丸、喷砂废气一同从30米高排气筒DA010排放,以后不再建设排气筒DA007。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区的堆放、贮存、转移等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2、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3、你单位应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环境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相关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4、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 大气污染物:全厂(有组织)颗粒物≤0.6381t/a、二氧化硫≤0.026t/a、氮氧化物≤1.3023t/a、氯化氢≤0.0126t/a、氟化物≤0.1534t/a,(无组织)颗粒物≤0.623t/a、氮氧化物≤0.076t/a、氯化氢≤0.014t/a、氟化物≤0.17t/a。 水污染物:全厂污水接管量≤5600t/a,其中COD≤2.24t/a、SS≤1.68t/a、氨氮≤0.196t/a、总氮≤0.28t/a、总磷≤0.028t/a。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实际建设中固体废物主要为边角料、废碳棒、不合格品、废料、废焊渣、废包装、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过滤介质;含油金属屑、废乳化液、废油、废淬火液、废碱、废酸、废包装桶、废油桶、废液压油、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及手套、污泥、废过滤介质、浓缩液、生活垃圾。 其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边角料、废碳棒、不合格品、废料、废焊渣、废包装、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滤筒、过滤介质委托一般固废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含油金属屑、废乳化液委托******公司处置,废油、废液压油、废机油委托******公司处置,废淬火液、废碱、废酸、废槽液、废包装桶、废油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污泥、废过滤介质、浓缩液委托**市****公司处置。 2、本公司已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3、本公司已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环境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相关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生态环境局备案(见附件13),并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4、根据监测期间数据核算,我公司第一阶段废水中年排放化学需氧量0.181吨、悬浮物0.126吨、氨氮0.044吨、总磷0.002吨、总氮0.057吨,符合本项目第一阶段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第一阶段废气中年排放颗粒物0.0257吨、二氧化硫0.236吨、氮氧化物0.0526吨、氯化氢未检出、氟化物0.0076吨,符合本项目第一阶段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2016 | 0.2016 | 0 | 0 | 0.202 | 0.202 | |
| 0 | 0.181 | 0.806 | 0 | 0 | 0.181 | 0.181 | |
| 0 | 0.044 | 0.071 | 0 | 0 | 0.044 | 0.044 | |
| 0 | 0.002 | 0.01 | 0 | 0 | 0.002 | 0.002 | |
| 0 | 0.057 | 0.101 | 0 | 0 | 0.057 | 0.057 | |
| 0 | 0.126 | 0.605 | 0 | 0 | 0.126 | 0.126 | |
| 0 | 27803 | 0 | 0 | 0 | 27803 | 27803 | / |
| 0 | 0.0526 | 0.0182 | 0 | 0 | 0.053 | 0.053 | / |
| 0 | 0.236 | 0.9116 | 0 | 0 | 0.236 | 0.236 | / |
| 0 | 0.0257 | 0.4467 | 0 | 0 | 0.026 | 0.026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0088 | 0 | 0 | 0 | 0 | / |
| 0 | 0.0076 | 0.1074 | 0 | 0 | 0.008 | 0.008 | / |
|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 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处理厂处理。 | 2025年8月4日-5日验收监测期间,我公司生活污水中的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日均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氨日均值均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 |
| 2 | 废水处理站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相关要求,SS执行企业回用水标准 | 本项目镍、铬废水经预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处理站处理后达标回用,不外排。 | 2025年8月13日-14日验收监测期间,我公司镍、铬废水经预处理后,镍、铬日均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生产废水经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氟化物、石油类、镍、锰、铬日均值均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标准和企业回用水标准。 |
| 1 | /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 | 本项目加热和热处理工序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1~DA006、DA008直接排放。 | 2025年8月4日-7日、2025年8月11日-13日验收监测期间,我公司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标准。 | |
| 2 | 油雾净化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本项目热处理工序产生的油雾(颗粒物)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9排放。 | 2025年8月13日-14日验收监测期间,我公司油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和表3标准。 | |
| 3 | 布袋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本项目打磨、碳刨、焊接、抛丸、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10排放。 | 2025年8月6日-7日验收监测期间,我公司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和表3标准。 | |
| 4 | 二级碱喷淋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本项目高温合金、钛合金酸洗工序产生的氯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经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11排放。 | 2025年8月13日-14日验收监测期间,我公司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和表3标准。 | |
| 5 | 二级碱喷淋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本项目铝合金酸洗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经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12排放。 | 2025年8月6日-7日验收监测期间,我公司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和表3标准。 |
| 1 | 厂房隔声,距离衰减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本项目噪声主要由各类生产设备产生,通过合理车间布局,采取有效隔声降噪等措施控制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2025年8月6日-7日验收监测期间,我公司昼、夜间东、南、西、北侧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
| 1 | 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区的堆放、贮存、转移等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本项目实际建设中固体废物主要为边角料、废碳棒、不合格品、废料、废焊渣、废包装、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过滤介质;含油金属屑、废乳化液、废油、废淬火液、废碱、废酸、废包装桶、废油桶、废液压油、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及手套、污泥、废过滤介质、浓缩液、生活垃圾。 其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边角料、废碳棒、不合格品、废料、废焊渣、废包装、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滤筒、过滤介质委托一般固废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含油金属屑、废乳化液委托******公司处置,废油、废液压油、废机油委托******公司处置,废淬火液、废碱、废酸、废槽液、废包装桶、废油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污泥、废过滤介质、浓缩液委托**市****公司处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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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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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