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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822MA2NRD0D0J | 建设单位法人:刘观宁 |
| 刘观宁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工业园雄山路 |
| ****木饰面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6-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10-C2110-木质家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木饰面生产项目 |
| 经度:116.84117 纬度: 30.77643 | ****机关:******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8-08-03 |
| 环建函〔2018〕4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5-1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800 |
| 152 | 运营单位名称:**** |
| ****0822MA2NRD0D0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822MA2NRD0D0J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公司 |
| ****0808MAD498MEXR,****0100MAE1T028XG | 竣工时间:2020-06-2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8-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1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70436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木门与家具36000套/年、装饰板与木条线24000套/年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9500套的浴室柜 |
| 项目属于阶段性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木加工工艺、涂装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木加工工艺、涂装工艺 |
| 项目实际产品为浴室柜,属于环评及批复设计中的家具产品,浴室柜分为三种产品,一种为免漆浴室柜、一种为PU漆浴室柜、一种为UV漆浴室柜。因此项目实际生产工艺分为三种,免漆工艺、PU漆喷涂工艺、UV漆辊涂工艺。木加工工艺减少了压刨、压合成型、覆膜工序;涂装工艺底漆为两涂两烘干、面漆只涂一次并无需进行打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木加工粉尘采用“中央吸尘系统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 m高排气筒G1排放;压合成型废气并入“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由G2排放;涂装车间涂装废气经“水帘+过滤棉+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G2排放;漆面打磨粉尘采用“中央吸尘系统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 m高排气筒G3排放;天然气锅炉烟气经8m高排气筒G4直接排放;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楼顶烟囱排放。废水:餐饮废水隔油池预处理、办公生活废水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高河大河。涂装车间喷漆房内设3个循环沉淀池,沉淀池每3个月加入絮凝剂除渣,循环利用不外排。噪声: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施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车间与厂界之间应设绿化隔离带。固废:原辅料桶、废活性炭、废漆渣、废过滤棉、漆面打磨粉尘厂内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成品库内设40m2危废暂存点;木材加工产生的废边角料和尾气系统收集的木屑粉尘厂区暂存后外售回收利用,原料库内设固废暂存区;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木材加工粉尘采用“中央除尘系统收集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PU涂装过程产生的喷漆废气、晾干废气经过“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 m高排气筒DA002排放;UV辊涂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水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DA003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综合楼楼顶烟囱排放。项目未建设锅炉房,无锅炉废气产生。漆面打磨粉尘经水浴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废水:餐饮废水隔油池预处理、生活废水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高河大河。水帘废水设置沉淀池、打磨除尘废水设置沉淀池,沉淀池定时加入絮凝剂除渣,循环利用不外排。噪声: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施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车间与厂界之间应设绿化隔离带。固废:废漆桶、废漆渣、废活性炭、漆面打磨粉尘厂区内暂存后定期交至******公司处置,****设备厂家定期更换带回处置。危废库位于UV辊涂车间外东侧,占地面积约为15m2;木材加工产生的废边角料及木屑粉尘厂区暂存后外售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
| 项目实际生产工艺无压合成型工序,因此无该工序配套环保措施。涂装、晾干工序产生废气经过一套“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 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治理措施变化主要为涂装废气由“水帘+过滤棉+UV光解+活性炭吸附”改为“水帘+催化燃烧装置”。新增一套UV涂装废气处理设施及一个UV辊涂废气排口,该排口为一般排放口。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并在厂区东面建设220m3的事故池。按物料或者污染物泄露的途径和生产功能单元所处的位置将全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两类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域。重点防渗区包括危废暂存点、油漆库、循环沉淀池、事故池、喷漆房、晾干(烘干)房等,防渗层需满足等效粘土防水层Mb≥6.0 m,K≤1.0x10-7cm/s;厂区其他区域地面做一般防渗,防渗层需满足等效粘土防水层Mb≥1.5 m,K≤1.0x10-7cm/s。你公司应对项目可能产生地下水污染的各途径进行有效防护,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并加强维护和厂区环境管理,有效控制水污染物下渗,避免污染地下水。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环境风险,风险类型为火灾。你公司应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机制,编制切实可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和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将事故概率降到最低水平,将风险损失和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 实际建设情况:厂区设350m3事故池;事故池、危废暂存库、油漆库、循环沉淀池作重点防渗,车间其他地面作一般防渗。项目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对厂区进行了分区防渗措施,对危废贮存库、循环沉淀池、应急事故池、油漆库、喷漆房、晾干房及UV辊涂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对生产车间其它区域、附属用房等采取一般防渗措施。由于项目东侧、北侧及西侧均为产污企业,南侧为道路。且东侧及西侧企业均有事故池的建设要求,****公司与东侧的****公司及西侧的**县****公司共同修建了2个容积分别为300立方米及400立方米的事故池。事故池相邻两家企业各占一半容积,则本项目事故池容积为350立方米,符合环评及批复的要求。企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编制了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了备案,备案编号为:340822-2024-034-L。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1296 | 0 | 0 | 0 | 0.13 | 0.13 | |
| 0 | 0.026 | 0 | 0 | 0 | 0.026 | 0.026 | |
| 0 | 0.0008 | 0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169 | 1 | 0 | 0 | 0.169 | 0.169 | / |
| 0 | 0.368 | 1.219 | 0 | 0 | 0.368 | 0.368 | / |
| 1 | 餐饮废水隔油池预处理、办公生活废水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高河大河。涂装车间喷漆房内设3个循环沉淀池,沉淀池每3个月加入絮凝剂除渣,循环利用不外排 | ****处理厂接管标准 | 餐饮废水隔油池预处理、生活废水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高河大河。水帘废水设置沉淀池、打磨除尘废水设置沉淀池,沉淀池定时加入絮凝剂除渣,循环利用不外排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区污水总排口中各项污染物指标均满足****处理厂接管标准限值要求 |
| 1 | 木加工粉尘采用“中央吸尘系统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 m高排气筒G1排放;压合成型废气并入“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由G2排放;涂装车间涂装废气经“水帘+过滤棉+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G2排放;漆面打磨粉尘采用“中央吸尘系统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 m高排气筒G3排放;天然气锅炉烟气经8m高排气筒G4直接排放;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楼顶烟囱排放 |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二甲苯排放执行**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7-2023)表1、表2及表3中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相关标准 | 木材加工粉尘采用“中央除尘系统收集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PU涂装过程产生的喷漆废气、晾干废气经过“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 m高排气筒DA002排放;UV辊涂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水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DA003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综合楼楼顶烟囱排放。项目未建设锅炉房,无锅炉废气产生。漆面打磨粉尘经水浴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PU喷漆晾干废气处理设施出口(DA002)中的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4.37×10-2kg/h,平均排放速率为2.8×10-2kg/h;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6.1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7.81×10-2kg/h,平均排放速率为5.865×10-2kg/h;二甲苯最大排放浓度为1.4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1.76×10-2kg/h,平均排放速率为5.653×10-3kg/h;均满足**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7-2023)中标准限值要求; UV辊涂废气处理设施出口(DA003)中的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4.7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102kg/h,平均排放速率为9.465×10-2kg/h;满足**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7-2023)中标准限值要求。 木加工废气处理设施出口(DA001)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均小于1.0mg/m3;满足**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7-2023)中标准限值要求。 漆面打磨废气处理设施出口(DA004)中颗粒物的最大排放浓度为7.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45kg/h,平均排放速率为0.0425kg/h;满足**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7-2023)中标准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的最大排放浓度为515μg/m3;非甲烷总烃的最大排放浓度为1.95mg/m3,二甲苯排放浓度均小于0.0015mg/m3。均满足**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7-2023)中限值要求。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最大排放浓度为2.77mg/m3,满足**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7-2023)中限值要求 |
| 1 | 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施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车间与厂界之间应设绿化隔离带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施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边界外▲N1~▲N4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的昼间等效连续(A)声级值在48~63dB(A)之间 |
| 1 | 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并在厂区东面建设220m3的事故池。按物料或者污染物泄露的途径和生产功能单元所处的位置将全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两类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域。重点防渗区包括危废暂存点、油漆库、循环沉淀池、事故池、喷漆房、晾干(烘干)房等,防渗层需满足等效粘土防水层Mb≥6.0 m,K≤1.0x10-7cm/s;厂区其他区域地面做一般防渗,防渗层需满足等效粘土防水层Mb≥1.5 m,K≤1.0x10-7cm/s。你公司应对项目可能产生地下水污染的各途径进行有效防护,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并加强维护和厂区环境管理,有效控制水污染物下渗,避免污染地下 | 厂区设350m3事故池;事故池、危废暂存库、油漆库、循环沉淀池作重点防渗,车间其他地面作一般防渗 |
| 1 | 木材加工产生的废边角料与木屑粉尘等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油漆桶等含油漆废物、废活性炭、废漆渣、废过滤棉、漆面打磨收集的粉尘等均属于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厂区暂存应严格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危险废物转运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办理转移报批手续 | 废漆桶、废漆渣、废活性炭、沉淀池沉渣厂区内暂存后定期交至******公司处置,危废库位于1#厂房东侧,占地面积约为15m2;木材加工产生的废边角料厂及木屑粉尘区暂存后外售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
| 1 | 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环境风险,风险类型为火灾。你公司应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机制,编制切实可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和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将事故概率降到最低水平,将风险损失和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 项目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对厂区进行了分区防渗措施,对危废贮存库、循环沉淀池、应急事故池、油漆库、喷漆房、晾干房及UV辊涂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对生产车间其它区域、附属用房等采取一般防渗措施。由于项目东侧、北侧及西侧均为产污企业,南侧为道路。且东侧及西侧企业均有事故池的建设要求,****公司与东侧的****公司及西侧的**县****公司共同修建了2个容积分别为300立方米及400立方米的事故池。事故池相邻两家企业各占一半容积,则本项目事故池容积为350立方米,符合环评及批复的要求。企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编制了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了备案,备案编号为:340822-2024-034-L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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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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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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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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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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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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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