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招投标法律实务全览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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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招投标法律实务全览

01

国有企业招标管理

1. 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

1.1. 工程建设项目: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1.1.1.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1.1.2.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1.1.3.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1.1.4.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2.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2.2.1.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2.2. ****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l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l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l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l 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l 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其出资额:****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3. 使用****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4. 依法必招例外情形

l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l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l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l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l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3. 招标类型

3.1. 公开招标

3.2. 邀请招标

3.2.1.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3.2.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4. 招标组织形式

4.1. 委托招标

4.2. 自行招标

4.2.1. 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人员

5. 两阶段招标

5.1.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5.2.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02

招标环节法律实务


1. 招标活动的前置程序

1.1. 项目完成审批、核准

1.1.1. 政府项目采取审批制

1.1.2. 企业项目主要采取备案制、部分重大项目采取核准制

1.2. 落实项目资金

1.3. 核准招标方案

1.3.1. 项目需审批、核准的,招标方案也需要核准

2. 招标项目公告

2.1. 资格预审公告

2.2.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公告)

2.3. 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3. 资格预审招标

3.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3.2. 编制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及澄清与修改

3.3.1. 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3.3.2. 澄清和修改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日通知,时间不足的顺延截止时间

3.4. 投标申请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4.1. 提交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5. ****委员会评审申请文件,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3.6. 确认并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3.6.1. 向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3.6.2. 向不合格者发出预审结果通知书

3.7. 向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

4. 资格后审招标

4.1. 编制招标文件

4.2. 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

4.3. 发售招标文件及澄清与修改

4.3.1. 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4.3.2. 澄清和修改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通知,时间不足的顺延截止时间

4.4. 投标申请人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4.4.1.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4.5. 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在初评中进行资格审查

4.6. 确认中标候选人并定标

5. 投标有效期

5.1. 投标人要约的有效期(承诺的期限),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2. **:无法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0日完成定标的,招标人可通知所有投标人**,不同意**的投标人可以退出投标并收回投标保证金

6.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6.1.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6.2.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 现场勘探和投标预备会

7.1.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7.2.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预备会

7.2.1. 形成书面澄清与修改

8. 暂停与终止招标

8.1. 暂停情形

8.1.1. 异议答复前暂停

8.1.2. 投诉期间暂停

8.2. 终止情形

8.2.1. 不可抗力

8.2.2. 投标人不足3家

8.2.3. 有效投标不足3家

8.2.4.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8.2.5. 依法必招项目违反法律规定

9. 重新招标

9.1. 招标失败

9.1.1.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9.1.2.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9.1.3. 同意**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

9.1.4. 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

9.2. 有效投标缺乏竞争性

9.2.1. 投标人达到3个,但评标过程中个别投标人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少于三个

9.3.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

9.3.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9.3.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03

投标环节法律实务


1. 合格投标人

1.1. 具备主体资格

1.1.1. 一般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1.2. 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

1.2. 不得参加投标情形

1.2.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2.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

1.2.3. 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

1.2.4. 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3. 联合体投标

1.3.1. 组建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联合体投标或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1.3.2. 资格认定

l 资质:同一项目分工的就低不就高

l 业绩:根据联合体成员各自的工作量比例加权计算

l 信誉:连带原则,一人失信全部失信

1.3.3. 联合体协议书

l 提交时间: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l 内容:按照招标文件,包括牵头人、各方承担工作和责任

1.3.4. 投标与签约事务

l 由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投标

l 成员不得再次另行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l 由牵头人在联合体授权范围内签约,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l 联合体成员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l 联合体成员对内按照联合体协议承担责任

2. 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编制

2.1.1. 编制时间: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不少于20日

2.1.2. 内容:投标函、商务文件、技术文件

2.1.3. 密封

2.2. 投标文件送达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撤销

2.3.1. 修改=撤回原文件+重新递交

2.3.2. 撤回=不投标、投标截止前可撤回

2.3.3. 撤销=投标截止后不可撤销

2.4. 投标保证金

2.4.1. 支付形式

l 支票、汇票、银行本票

l 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l 电汇

l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2.4.2. 金额

l 勘察设计:估算价2%,最多不超过10万元

l 施工、货物:估算价2%,最多不超过80万元

l 监理:参照勘察设计

2.4.3. 有效期

l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4.4. 退还

l 退还的情形:招标人终止招标、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定标签署合同

l ****银行存款利息,约定无息退还无效

l 可以不退还的情形:投标人撤销投标、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订立合同、投标人签署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投标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l 可以不退还的情形:投标人撤销投标、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订立合同、投标人签署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投标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04

开标环节法律实务


1. 开标时间、地点

1.1. 按照招标文件中记载的时间、地点——与投标截止时间相同

2. 开标参加人

2.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2.2. 投标人(投标人代表)

2.3. 监督人员

3. 开标程序

3.1. 检查密封性

3.2. 拆封唱标

3.3. 记录

4. 异常情况处理

4.1. 投标人不足3个

4.1.1. 终止招标,重新组织

4.2. 投标文件存在无效情形

4.2.1. 如实记录,****委员会有权评判是否无效

4.3.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

4.3.1. 一概视为撤回,截止后上传成功的一概拒收

4.4. 投标文件解密失败

4.4.1. 非投标人原因导致的视为撤回

4.4.2. 投标人原因导致的视为撤销

5. 开标异议

5.1. 异议人和受理主体

5.1.1. 异议人:参加开标仪式的投标人

5.1.2. 受理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5.2. 异议内容

5.2.1. 对开标参加人的异议

5.2.2. 对开标程序的异议

5.2.3. 对开标内容的异议

5.3. 异议时间与答复期限

5.3.1. 当场异议、当场答复、****委员会解决

05

评标环节法律实务

1. 评标委员会

1.1. 组建主体和方法:招标人组建,5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得少于2/3

1.2. 成员来源:专家、招标人代表

1.3. ****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1.3.1. 回避

l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l 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l 曾因招投标违法行为遭受行政或刑事处罚

1.3.2. 其他原因

l 擅离职守,无法胜任工作

l 违规违纪

l 自身特殊原因

2. 评标标准和方法

2.1. 评标标准

2.1.1. 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

l 评标因素

l 权重

2.2. 评标方法

2.2.1. 最低投标价法

2.2.2. 综合评估法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形式评审

3.1.2. 资格评审

3.1.3. 响应性评审

3.2. 详细评审

3.2.1. 投标报价算数错误修正

3.2.2. 报价文件评审

3.2.3. 技术文件评审

3.2.4. 商务文件评审

3.2.5. 投标文件澄清说明

3.2.6. 综合排序和评标报告

3.3. 评标时间

3.3.1. 根据项目合理确定

4. 澄清和补正

4.1. 澄清

4.1.1. 发起:****委员会发起

4.1.2. 澄清的情形

l 含义不明确

l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l 文字和计算错误

l 涉嫌低于成本价

l 串通投标嫌疑

4.1.3. 拒不澄清的可以否决其投标

4.2. 投标报价修正:算数校正,经投标人书面认可后更正

4.3. 细微偏差补正: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偏差补正

5. 否决投标的情形

5.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5.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5.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5.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5.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6. 评标报告和结果

6.1. 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

6.2. 评标结果公示

6.2.1. 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不少于3日

6.3. 评标结果异议

6.3.1. 异议人: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

6.3.2. 异议内容:程序违法、结论不公正、违法行为等

6.3.3. 异议时间:公示期间

6.3.4. 答复时间:收到异议3日内

6.4.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6.4.1. 启动情形: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存在违法行为

6.4.2. ****委员会审查

06

定标环节法律实务


1. 定标

1.1. 定标主体:招标人

1.2. 定标时间:投标有效期内

1.3.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 中标通知

2.1. 承诺、投标有效期届满前发出,通知所有投标人

2.2. 中标结果公示

3. 中标无效的情形

3.1. 招标人行为

3.1.1. 依法必招项目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3.1.2. 依法必招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3.1.3. ****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3.2. 投标人行为

3.2.1.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3.2.2. 投标人****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3.2.3.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3.2.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3.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3.3.1.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4. 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行为

3.4.1. 串通投标

3.5.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共同行为

3.5.1. 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5.1. 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07

签约履约法律实务


1. 合同签订

1.1. 签订主体:招标人、投标人(其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主体)

1.2. 签订时间:中标通知书30日内

1.3. 签订内容: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内容签订

2. 合同无效情形

2.0.1. 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

2.0.2. 依照招标投标法判定

l 应招未招

l 中标无效

2.1. 拒绝签约的责任

2.1.1. 违约责任

2.1.2. 行政罚款

2.1.3.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3. 履约保证金

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

4.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4.1. 禁止转包

4.1.1.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2. 禁止违法分包

4.2.1. 资质序列

l 施工总承包

l 专业承包

4.2.2. 专业承包可将劳务部分再分包

4.2.3. 违法分包

l 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l 未经约定和认可的分包

l 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

l 二次分包

4.2.4. 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l 合同无效

08

监督与法律责任


1. 异议程序

1.1. 异议主体

1.1.1. 潜在投标人

1.1.2. 投标人

1.1.3. 其他利害关系人

1.2. 异议事项:招投标活动中的任一行为

1.3. 异议的受理:当日受理 3日内答复

1.3.1. 可不予受理情形

l 逾期的异议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对开标有异议的,当场提出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提出

l 匿名的异议

l 异议人不适格

l 已处理的异议

1.3.2. 作为投诉前置程序的异议

l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投诉

l 对开标的投诉

l 对评标结果的投诉

2. 投诉程序

2.1. 投诉主体

2.1.1. 投标人

2.1.2. 其他利害关系人

2.2. 受理主体: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2.1. 投诉期限

l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2.2. 受理和处理期限

l 自收到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l 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 法律责任

3.1. 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略)

3.1.1. 规避招标

3.1.2.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3.1.3. 违法招标行为

3.1.4. ****委员会

3.1.5. 违法定标

3.1.6. 违规谈判、签订合同

3.1.7. 违规收取、退还保证金

3.2. 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略)

3.2.1. 串通投标

3.2.2. 弄虚作假投标

3.2.3. 中标人擅自转让项目

3.2.4. 违规、履行签订合同

3.2.5. 违法投诉

3.3. 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略)

3.3.1. 违法评标

3.3.2. 违规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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