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水许可〔2025〕19号恩施州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恩施建始220kV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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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水许可〔2025〕19号****关于****220kV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18 15:36

国****公司****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220kV输变电工程位于**省**州**市、**县。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220kV变电站一座,规划3×180MVA,本期2×180MVA;**500kV变电站扩建220kV出线间隔3个;**220kV线路48.6千米,**及拆除临时对接线路约0.85千米,35kV改造线路0.7千米。

工程概算总投资为3614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9037万元。工程预计2025年12月开工,2027年6月完工,总工期为19个月。本工程总占地面积13.2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3.51公顷,临时占地9.74公顷。本工程总挖方7.24万立方米,总填方1.73万立方米,无借方,弃方5.51万立方米。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为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为97%,林草覆盖率为25%。

(四)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3.25公顷。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原则、依据和方法。经核定,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335.85万元(主体已有67.30万元,方案新增268.5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47.79万元,植物措施费44.48万元,监测措施费29.94万元,临时措施费76.04万元,独立费用2.67万元,基本预备费15.0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9.875万元。

(八)根据《****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本工程应在开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准。

(六)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工程涉水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付剑永,电话:071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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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7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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