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风沿)光伏项目(升压站)建设用地已****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25〕120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县**(风沿)光伏项目(升压站)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
开发作为供电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委员会。
四、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详见附件《三调土地权属及分类面积汇总表》。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按来政办函〔2023〕2号标准补偿,青苗、地上附着物按武政发〔2023〕7号标准补偿。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 被征收(收回) 土地单位 | 征收(收回)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收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万元/公顷) | 小计 (万元) | 备注 |
| ****委员会 | 0.5904 | 66.4500 | 39.2321 | 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按来政办函〔2023〕 2号补偿 |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来政办函〔2023〕2号)规定执行,采取货币安置。
七、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支付对象:****委员会。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八、其他事项
(一)尚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予以确定。
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由****按照经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征收土地。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桂政土批函〔2025〕120号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三调土地权属及分类面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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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