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24MW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偏晋电字〔2025〕2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鉴于该项目已获得****委员会批准,同意该项目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有关手续。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山****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取水许可“一网快办”审批方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审批〔2025〕3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县****公司24MW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位于**县**南窑头乡堡子湾村。****委员会以忻发改审批发〔2019〕18号文对该项目予以核准。主要建设2台75t/h生物质循环流化床锅炉,1台24MW抽气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厂房,年燃烧生物质21.1万吨,年发电量1.68亿kW﹒h,年供热量70.6×104GJ/a。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再生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中心自来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15.325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5.08万m3/a(发电取水量2.90万m3/a,热网补水量7.78万m3/a,供汽补水量4.40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245万m3/a(不计入取水许可证)。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口****处理厂排水口(坐标:东经 111°29′49″,北纬 39°26′45.55″)。职工生活取水口设在自来水分水口(坐标:东经 111°31′27.89″,北纬 39°25′24.11″)。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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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