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关家崖(兴县)煤业有限公司15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山西-吕梁-兴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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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水审批决〔2025〕511号
****15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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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关于“****15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关煤函〔2025〕11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15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市**蔚汾镇。****能源局公告以〔2024〕第44号文对该矿井生产能力等生产要素信息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生产能力为150万t/a。******厅为该公司核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212****0466),批准开采4#、13#煤,井田面积6.9735km2,开采标高1150m-820m。

该单位取得编号****的取水许可证,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取水量24.05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7.26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6.79万m3/a;有效期限自2023年4月3日至2028年4月2日。现因项目规模、取水量发生变化,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取水许可手续。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和外供村庄居民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39.45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8.74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11.26万m3/a,外供村庄生活取水量9.45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用水取水口设****处理站(坐标:东经111°08′58″、北纬38°29′23″),职工生活和外供村庄居民生活用水取水口设在工业场地水源井(坐标:东经111°08′48″、北纬38°29′33″),****泵站及输水管道送至生产生活用水点。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在领取新的取水许可证时,你单位编号****取水许可证按程序注销。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附件:****15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5年8月12日



附件

****150万t/a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水**论证报告书

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令《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华润联****公司)委托****编制完成了《****15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水利厅于2025年5月30日在**主持召开了《报告书》技术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水利局。会议听取了《报告书》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矿井位于**市**蔚汾镇。****能源局于2024年2月26日以《****能源局公告》〔2024〕第44号文对该矿井生产能力等生产要素信息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生产能力为150万t/a。******厅于2024年12月13日为该矿核发了采矿许可证,批采4#、13#煤,开采深度1150m至820m标高,井田面积6.9735km2。

二、《报告书》经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取水量39.45万m3/a。其中采矿生产取水量18.74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11.26万m3/a,外供村庄生活取水量9.45万m3/a。

采矿综合取水指标0.20m3/t,符合《**省用水定额》(含黄泥灌浆)先进值的要求;职工生活取水指标177.8L/p●d,外供农村居民生活取水指标70L/p●d,分别符合《**省用水定额》城镇或农村居民用水定额的要求。

三、《报告书》在分析区域水**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及外供农村居民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五、《报告书》在分析该矿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充水因素等基础上,结合2019~2024年该矿煤炭产量及矿坑涌水量统计台账,推测该矿达产后矿坑涌水量20.85万m3/a,考虑10%的处理损失后可利用量18.77万m3/a,可满足该矿生产取水量18.74万m3/a的需求。由于矿坑涌水的不稳定性,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供水调蓄池。

该矿生产用水****处理站(坐标:东经111°08′58″,北纬38°29′23″)。

六、**地下水管控指标1486万m3,2023年**地下水实际开采量为1135.38万m3,剩余地下水可利用量满足该项目增加的生活取水量13.92万m3要求。工业场地现有1眼岩溶地下水水源井,井深748.62m,单井出水量为1000m3/d(36.5万m3/a),可满足该项目职工生活及外供村庄取水量20.71万m3/a的需求。

职工生活和外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取水口位于厂区岩溶水井(坐标:东经111°08′48″,北纬38°29′33″),通过****广场西北的高位水池后,通****煤矿和农村居民生活供水。

七、经处理后的矿坑涌水水质各项检测指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可作为该矿生产用水水源。现有水源井岩溶地下水水质各项所检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作为该项目职工生活及外供农村居民生活取水水源。

八、该项目矿坑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工业场地生产生活废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该矿矸石全部井下回填,危废交由有资质的部门专业处置,其他固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理。

九、该项目井田及影响范围内现有3个村庄,全部由该矿岩溶地下水井供水,该矿业主应保障外供农村居民用水安全,并制定供水应急预案。

十、业主应严格遵守水**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管理,完善取水口在线监测设施、煤矿分级计量和外供农村居民生活取水计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书》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分析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和《采矿业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矿生产取水水源为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和外供农村居民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可满足该项目取水量39.45万m3/a(矿坑涌水18.74万m3/a、岩溶地下水20.71万m3/a)的需求。

《报告书》通过技术审查,可以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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