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公司盐穴储氢科研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卤水处置 |
项目编号 |
**** |
| 信息披露/报名起始日期 |
2025年9月19日 |
信息披露/报名、交纳保证金截至日期 |
2025年10月9日17:00 |
| 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标的所在位置 |
****开发区 |
||
| 标的踏勘 |
本次交易不组织集中现场踏勘,意向方须自行前往现场确认交易标的现状。在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6:00, 如需前往现场踏勘,请提前与转让方项目联系人预约。踏勘地点:**市****开发区;项目联系人:杨志明;联系方式:139****1076。 |
||
| 资产概述 |
卤水经过采卤设备采出 |
||
二、标的基本信息
| 名称 |
卤 水 |
数量 |
333333.33立方米 |
| 规格型号 |
饱和卤水含盐量300kg/m3 |
竞价开始时间 |
2025年10月10日 9:00 |
| 转让起始价 |
****667元 |
保证金 |
0元 |
| 其他说明 |
暂无 |
||
三、 交易条件及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交易条件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按月支付,受让方须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日后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支付受让价款。 |
| 交易相关条件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按有关规定向受让方按交易价款开具票据。 2.受让方在竞价前应亲自到现场查看交易标的,清楚上述交易标的现状,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地点、现状、名称、型号、品质、安全性能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作充分的了解,转让方、交易中心不提供任何担保,对其品质与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期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3.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竞价和移交,****中心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方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的质量、瑕疵等),并对自己的竞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交易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处置交易标的时因受市场价格的变动,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中心不作任何担保。 4.交易标的装运和处置的一切费用及使用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如因受让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一切与转让方无关,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转让方有权依法追究受让方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5.转让方承诺交易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6.本次资产处置项目****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如有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任何形式向竞买人收取交易服务费用或佣金,请及时和****联系,切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任何协议,否则后果自负。 特别提示:委托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交易标的现状进行的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方了解交易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
| (二)处置方案 |
|
| 交易方式 |
1.网络竞价(自由报价+限时竞价)。挂牌期满后通过网络报价、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高报价确定成交价、受让方。 2.自由报价时间10分钟,限时竞价时间60秒。 3.加价幅度500元及其整数倍。 |
| (三)受让资格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外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优先权 |
四、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828MB****360N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佳州街道申家湾村1号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委托****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五、项目咨询联系人信息
| 转让方 |
刘先生:150****0113 |
| ****业务三科 |
0912-****062 |
| ****财务科 |
0912-****054 |
| 电子交易系统技术咨询 |
****980000(工作时间 9:00-17:00) |
****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