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发布(第二批)

审批
甘肃-定西-渭源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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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发布(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5-09-12 10:54


示范引领明方向,以案为鉴强执法 ——

**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发布(第二批)


根据工作安排,我市认真分析筛选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的案例,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管理规定(试行)》,现将整理出来的1件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宣传。

附件:吴某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环境违法案


附件

吴某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环境局**分局于2025年4月18日发现吴某涉嫌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因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分局当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经调查核实,2025年4月18日15时许,吴某驾驶车牌号为甘A67xxx的货车,在省道S227线一百九十余公里处(黑阴沟路口),未经许可擅自收集超威电池6-EVF-45系列、超威电池6-DZM-20系列、天能电池6-EVF-32A系列、天能电池 6-EVF-45.2系列等型号的电动道路车辆用废铅酸蓄电池。在现场检查中,吴某仅能提供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公司出具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委派其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相关手续。

【查处情况】

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之规定,**分局对吴某违法收集的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及甘A67xxx号货车依法实施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机关或者海警机构”的规定,**分局依法制作《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局,******局对吴某实施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以及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综合考量吴某虽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如实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且积极整改,且未对所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擅自处置、丢弃,未造成实际环境危害后果。**分局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吴某进行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一是群众举报是发现本案环境违法线索的关键,为后续立案调查提供了关键支撑。执法部门应该将公众监督作为生态监管的重要依托,一方面持续畅通环保热线、政务平台留言、微信举报小程序等多元渠道,关注群众诉求。另一方面加强环保宣传,通过节日宣讲、短视频科普等形式,引导公众主动参与环境监督,构建 “全民监督、共治共享” 的生态保护格局,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二是强化各部门衔接配合,凝聚执法监管合力。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在查清违法事实后,依****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建立 “线索互通、分工协作、合力惩处” 的闭环机制,提升协同联动效能,确保违法者依法受到追责,有效维护法律权威,从源头遏制危废领域违法乱象,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三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对吴某依法实施行政拘留措施的同时,综合考量其如实配合调查且积极整改,未擅自处置危险废物且未造成环境危害等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并强化批评教育,既坚守了法律底线,又彰显了执法温度,实现了“惩处与教育并重”的监管目标,切实提升执法监管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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