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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莘口镇****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交“**区莘口镇****服务中心变更登记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机关决定准予名称变更登记(名称由**区莘口镇****服务中心变更为**市**区莘口镇****服务中心)。
你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03MJY578786A;法定代表人:李树木;注册资金:伍仟元整;住所地:**区莘口镇曹源村幸福院。)登记后,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我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社会组织开展服务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若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要及时到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章程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民政局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