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环审批〔2025〕03-78号
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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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委托****编制的《安全环保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投资4800万元,位于弓尾村现有厂区内**涂装车间、切割车间、分段车间、组立车间,将原有露天的抛丸、喷漆、切割下料、分段加工、焊接等工序转至室内进行。同时**舾装堆场、电器仓库、内装仓库、分段堆场、余料堆场、板材堆场、工具箱堆场、周转堆场及两座风暴柱。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能力保持不变。项目于2023年6****审批局备案证(仪审备[2023]286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2#、3#抛丸房废气收集经“整体换气+全室除尘+局部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2#、3#喷漆房的喷漆、晾干废气收集经“整体换气+多级干式过滤+沸石转轮+RTO”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补漆废气收集经移动式活性炭吸附装置(含过滤棉)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以上工艺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标准。
(四)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临长江(**段)一定范围内执行4a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环发〔2023〕5号)相关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最新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根据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等事项。
(九)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并纳入本项目验收中。废水排口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中要求安装相关监测装置;实现焊接、打磨区域全时段、全覆盖视频监控,喷涂车间大门、自动监测站房、危险废物暂存库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的用电监控系统须安装到位。结合《****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扬环监察〔2022〕4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仪政办发〔2022〕11号)中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排查整改现有环境问题。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3140/8860吨,化学需氧量≤-1.3746/1.6254吨,氨氮≤-0.183/0.057吨,总磷≤-0.0409/0.0091吨,总氮≤0.0912/0.0912吨。
(二)废气污染物:颗粒物≤5.1222/16.702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信息公开,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单位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做好信息公开。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