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宁年处理100万吨磷石膏+100万吨工业固废绿色建材产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审批
云南-昆明-安宁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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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71-202509-510626 主题分类: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机构: ****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5-09-19 11:27
名 称: ****委员会关于**年处理100万吨磷石膏+100万吨工业固废绿色建材产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文号: 昆发改资环〔2025〕472号 关键字:
****委员会关于**年处理100万吨磷石膏+100万吨工业固废绿色建材产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5-09-19 11:27

****委员会关于**年处理100万吨磷石膏+100万吨工业固废绿色建材产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昆发改资环〔2025〕472号


****改革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上报审查******年处理100万吨磷石膏+100万吨工业固废绿色建材产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安发改投资〔2025〕68号)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处理100万吨磷石膏+100万吨工业固废绿色建材产业园项目

建设单位:****

项目地址:****办事处

项目性质:**

建设规模:年处理100万吨磷石膏+100万吨工业固废

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为磷石膏及其他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项目,项目将利用原项目土地及厂房改造实施,原项目占地面积约209亩、厂房约6.5万平方米,不涉及新增用地及厂房**。本项目将配置预处理生产线、磷石膏人造石骨料生产和破碎加工线,以及相关制品(预制构件、PC砖、水泥稳定土、****搅拌站)生产线和配套设施,建成后生产磷石膏人造骨料及其制品、磷石膏路基材料,实现磷石膏**化、高值化利用,提高**省磷石膏综合利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

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

项目代码:****

三、 项目主要能耗指标情况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3936.43吨标准煤、等价值为7282.31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耗电力1631.34万千瓦时,年消耗天然气153.43万标准立方米,年消耗柴油46.95吨,年消耗新水333560吨。项目年化石能源消费量1931.51吨标准煤。本项目不涉及煤炭消费、可再生能源消费、原料用能消费。项目磷石膏人造骨料单位产品能耗为1.35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40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化石能源消费量0.37吨标准煤/万元。

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5188.62吨二氧化碳。项目化石能源活动直接排放为3438.19吨二氧化碳/年,净购入电力间接排放为1750.43吨二氧化碳/年。本项目不涉及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项目磷石膏人造骨料单位产品碳排放为1.92千克二氧化碳/吨。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为1.00吨二氧化碳/万元。

四、 有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以及其他方面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单位产品综合能效和碳排放水平、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碳排放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改革局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改革局要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委员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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