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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与贾某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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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19 12:56:34 |
| 2025-09-25 10:56:57 |
| 0.00 元 |
| 非定向询价 |
| 多次性出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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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岩 |
| 159****5977 |
| 查看附件 |
| 2025年8月26日,贾某向**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在199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贾某系247厂职工子弟,原在“五七农场”务农,农场产出归务农人员所有,**机床厂(247厂)不向务农人员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04年,根据国家政策,“五七农场”被撤销,农场人员安置成为问题。2009年、2011年,**省人社厅陆续发布文件,达到条件的原“五七农场”人员可一次性补缴保险费用办理社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贾某不符合文件要求),2009****信访局发布文件,为达到条件的原“五七农场”人员发放最低生活补助(贾某不符合文件要求),发放工作由原**中北****公司(现****)负责。****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劳动仲裁委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