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块情况
嘉****2023-24地块位于****东池村,地块面积7054.10m2 。本次调查地块**村道、南至空地、西至农田、北至空地,中心坐标为120.389568°E,30.612875°N。
(2)调查目的
本地块目前为空地,长有杂草。根据《****2023-24地块用地红线图》,本地块规划****基地(0703),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07居住用地(0703****基地)。
本地块内60年代~91年,地块内为农****小学。92年~2020年,地块内为农田(农用地)、******工厂(工业用地,化工企业,占地面积约3900m2),2018年树脂车间构筑物拆除,锅炉房停用,锅炉拆除改为仓库;2020年2月将******工厂橡塑车间、原锅炉房(仓库)、成品仓库等区域拆除,地块复耕为农田。2021年~至今,地块内为农田。地块内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地块的用途以实际用途判断。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规定,1、甲类地块,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属于甲类地块;3、丙类地块,是指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且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甲类地块和丙类地块均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涉及农用地和工业用地(化工企****基地,且企业退役时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东池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托我单位针对红线内区域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如果后续红线外企业区域进行开发利用,需另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主要工作内容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目的是帮助客户识别地块以及地块周边由于当前或者历史生产活动引起的潜在环境问题,并了解目前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
****东池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托我单位开展本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公司完成本项目的土壤钻探和地下水监测井建井工作。中科检测技术****公司负责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检测工作。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于2024年11月~2025年7月开展,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土壤和地下水初步采样检测、检测数据分析等。
(4)第一阶段调查小结
根据调查资料分析,本地块内有过******工厂的生产经营活动,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存在污染型企业,不能通过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开发利用需求,因此须开展第二阶段的地块初步采样分析,进一步了解土壤污染状况。
(5)土壤采样检测结果
本地块内共布设20个土壤监测点,另外在地块北侧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本次项目共送检土壤样品107个,包括地块内土壤样品91个,土壤对照点样品4个,现场平行样12个。另外,每批次均设有运输空白、全程序空白和淋洗(设备)空白。
根据前期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综合考虑地块区域污染源和区域环境等因素,确定本地块土壤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7个重金属和无机物+27个挥发性有机物+11个半挥发性有机物),并加测其他特征污染因子。
根据实验室结果分析,地块范围内所有土壤样品和对照点的土壤样品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其中锌、铬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附录A部分关注污染物的土壤风险评估筛选值中敏感用地筛选值,丙酮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表3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丁酮的检测结果均低于较严格的**市地方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DB 12/1311—2024》,丙烯腈的检测结果均低于**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DB13/T 5216—2022)》第一类用地限值。地块内和对照点的土壤样品中硫化物均有检出情况,可能是由于本地块及附近地块的土壤含硫有机物(如动植物残体)含量较高,微生物在分解有机质过程中产生少量硫化物,但硫化物的检测结果均较低,因此不作一步分析。
(6)地下水采样检测结果
本地块内共布设6个地下水监测点,另外,在地块北侧设置1个地下水对照点,本次共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8个,包括地块内地下水样品6个,地下水对照点样品1个,现场平行样1个。另外,每批次均设有运输空白、全程序空白和淋洗(设备)空白。
根据前期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综合考虑地块区域污染源和区域环境等因素,确定本地块地下水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7个重金属和无机物+27个挥发性有机物+11个半挥发性有机物)、《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的常规指标和加测其他特征因子。
根据实验室结果分析,本项目地块内采集的6个点位的地下水样品和对照点地下水样品的检测结果(除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氨氮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限值、《**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可能受地块周边居民的影响,以及地块原有水塘,地下水中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氨氮含量较高,鉴于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不作为关注污染物进一步分析。地块内W5、W6和对照点DW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有检出,但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限值,因此不作为关注污染物进一步分析。
(7)结论
综上所述,****2023-24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