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市**及店下项目集中区综合提升改造项目综合污水排放管道工程(陆域段)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评审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选址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市店下镇、**开发区、沙埕镇,****泵站接出,沿桥头面、村道铺设至宝溪河道,下穿河道至1#隧洞入口,1#隧洞敷设至小白鹭村附近,出洞后下穿农田、小白鹭村道路、现有的河道等,至2#隧洞入口,2#隧洞敷设至至海岸入海点,后进入高位调压井接入项目海域段(沙埕镇官城村东侧)。项目建设规模为10万m3/d,管道管径为DN1200,陆域段管道长度为8603米,其中**隧洞工程7180米(不含开挖段),项目不新增永久占地,临时场地占地约61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2157.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7万元。
三、你公司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利用,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红线保护措施
管线路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无法避让的应采取下穿方式穿越,减少对地表生态破坏。项目应按照《城镇排水管网可视化监测技术规程》(T/CECS710)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运营,尤其是下穿生态保护红线及基本农田段,应参照“明管化”要求实现管网的“可视可查”,提升项目的管理效率和应急能力。
严格落实“**市闽东诸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做好水土保持措施,隧洞工程应开展地下水水文监测,并做好地下涌水封堵导排,减轻洞顶植被影响。严格控制临时占地范围,施工作业应尽量利用已有道路、场地,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及时恢复地貌原状,保持土地利用格局,其中属于耕地的应满足耕地复垦要求。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应按照自然**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合理安排工期,避开雨季施工,减少项目涉水段施工时间。施工场地应尽量远离水体,并按规范配备足够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各类施工废水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抑尘洒水,不得直接排入周边水体。隧洞工程应加强地下水水文监测工作,出现地下水渗漏应根据涌水特征及时采取封堵措施,避免地下水疏干。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及土石方运输应采取防风降尘、洒水等措施,防止施工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物料堆放场应设围挡和加篷布覆盖等防雨水冲刷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围挡,并采取喷雾洒水等措施防止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施工期噪声控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程度。项目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强噪声施工机械应远离居民住宅区等声环境敏感目标,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爆破应提前制定操作规范,爆破前提前通知附近居民,做好减振和安全防护措施。
(五)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垃圾应综合利用、处置,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及时调配、清运,不得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油漆桶和机修的含油抹布为危险废物,施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做好收集贮存,需在施工现场布置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健全危险废物出入库登记台账。
(六)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委托做好施工期生态环境监理、监测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支队、****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5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5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