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市****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81MA2A0KHG3W
住所:**省**市**市剑池街道剑池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
2025年8月14日,朱***向本局提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反映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被登记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撤销当事人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等申请材料。经本局审查,****公司,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017年8月28日予以核准设立登记。当事人的设立登记事项中,住所为**省**市**市剑池街道剑池东路***号,并提交了该地址的房屋无偿使用证明、房屋出租协议、住所房权证(权证号:龙房权证**市字第0***1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等材料。
经查,当事人现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登记中心协助调查向本局反馈,当事人设立登记时使用的住所(**市剑池街道剑池东路***号),该地址对应房权证登记的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市字第9***6号,权利人为何***,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住宅。****中心还反馈,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供的住所房权证(权证号:龙房权证**市字第0***1号)无登记记录。
综上,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供的住所实际房权证与提供的房权证不一致,该住所实际房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市字第9***6号,因此认定当事人2017年8月28日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住所房屋无偿使用证明、房屋出租协议、住所房权证(权证号:龙房权证**市字第0***1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等材料属于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7年8月28日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二十八页,证明当事人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材料的情况;
2.朱***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朱***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本局向朱***出具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朱***向本局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且本局进行受理的事实;
3.本局协助调查函一份,****中心出具的**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二份,证明本局****登记中心协助调查当事人设立登记住所材料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供的住所相关材料为虚假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提交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且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局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17年8月28日的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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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