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
第492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五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信息,****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办公厅(室)****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政府部门应****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机关****政府信息;
(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机关的,****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机关****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政府及****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机关****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政府****人民政府****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政府****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档案馆、公共图书****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政府****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政府信息,****政府****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机关****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机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政府****机关的,应当****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答复期限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机关提供****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机关予以更正。****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机关****政府信息的情况;
****机关****政府****政府信息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政府信息内容、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政府信息的;
(五)****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