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467号】

审批
广东-中山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9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9-19 14:30
-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

******公司:

****水厂****水厂双水源保障工程(穿越浅水湖、石岐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水厂****水厂双水源保障工程(穿越浅水湖、石岐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水厂****水厂双水源保障工程(穿越浅水湖、石岐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

2025年9月19日


附件:

********水厂****水厂双水源保障工程(穿越浅水湖、石岐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分别于****中高速公路岐江**互通主线桥上游约0.43千米处穿越浅水湖、于**大桥上游约1.58千米处穿越石岐水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宽分别约97米、154米,河床基本稳定,水流条件良好,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浅水湖、石岐水道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Ⅵ级、Ⅳ级。《****水厂双水源保障工程(穿越浅水湖、石岐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通航代表船型合理,详见下表。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管道穿越浅水湖、石岐水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0.1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0.16米。

(三)管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管道采用顶管施工方式,工作井均位于岸上。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浅水湖与石岐水道过河管道管道顶高程均不高于-7.26米,现状河床最低点处对应管道最小覆土厚度6.01米、6.83米。管道埋设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