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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相关
要求,我单位于2025年9月19日组织完成慈古塘I202101#地块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现将
《慈古塘I202101#地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慈古塘I202101#地块验收鉴定书》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如对《慈古塘I202101#地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慈古塘I202101#地块验收鉴定书》有异议,请向建设单位反映。
公示期限:公示后20个工作日,即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10月24日止。
建设单位联系人:陈妤 联系电话 135****5019
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监测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市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