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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204MA17WPY391 | 建设单位法人:胡志辉 |
| 胡志辉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区 |
| **市高新****工业园5#厂房 |
| ****1000t/a螺栓生产加工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9-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482-C3482-紧固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高新技术产业区 ****高新技术产业区 |
| 经度:124.357222 纬度: 43.934722 | ****机关:****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5-10 |
| 吉市(高)环建(表)字〔2024〕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6-0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 |
| 27.8 | 运营单位名称:**** |
| ****0204MA17WPY391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204MA17WPY391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2********065830A | 竣工时间:2025-05-31 |
| 2025-06-15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7-30 |
| 2025-08-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1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1?id=50822y1nkA(**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工业园内现有厂房,建筑面积为4000m2,**一条高硬度螺栓生产线,包括机械加工和热处理两个工序,生产规模为1000t/a。 | 实际建设情况:****工业园内现有厂房,建筑面积为4000m2,**一条高硬度螺栓生产线,包括机械加工和热处理两个工序,生产规模为1000t/a。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机械加工和热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机械加工和热处理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使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生的环境影响可控,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要求。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废气的排放。项目淬火油槽上方须加集气罩,淬火过程产生的废气须经集气收集后通过油雾净化器处理,而后经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抛丸工艺产生的废气须经自带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确保DA001、DA002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有效控制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渗碳废气须在尾气口末端直接燃烧法进行处理;项目储罐须采用立式常压固定顶罐;项目危废暂存间内的危险废物储存于密闭的桶内,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坚持“节约用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项目清洗废水采用油水分离器处理,分离器采用刮油法,不添加清洗剂,处理后的水循环使用,清洗废水定期补加,不外排;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地面清洁废水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限值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私设排污口,禁止使用明沟、暗渠和渗井排放废水,禁止雨污混排,防止污染地下和地表水体。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在厂区内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控制设备噪声的产生,设备底部设减振垫,建筑隔音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厂区须按照一般防渗区(车间、化学品库、储罐)和重点防渗区(危废暂存间)要求,建设相应防渗措施,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不合格品、除尘灰、废钢丸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处,定期外售处置;项目产生的淬火油底泥、废油、废油桶、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国家有关规定。 7、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有关事宜的复函》要求。经核定,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非甲烷总烃0.09578t/a,颗粒物0.1258t/a,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8、强化全厂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制定全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按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预案内容、应急处置程序等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防止发生由于管理问题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9、完善并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相关要求,确定企业的监测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改造,施工期位于室内,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得到有效控制,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要求。 本项目在淬火油槽上方安装集气罩,淬火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处理后经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抛丸工艺产生的废气通过自带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验收期间监测结果显示DA001、DA002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渗碳废气采用在尾气口末端直接燃烧法进行处理;项目储罐须采用立式常压固定顶罐;项目危废暂存间内的危险废物储存于密闭的桶内,验收期间监测结果显示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清洗废水采用油水分离器处理,分离器采用刮油法,不添加清洗剂,处理后的水循环使用,清洗废水定期补加,不外排;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地面清洁废水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限值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无其他排污口、明沟、暗渠和渗井等排水设施。 本项目在厂区内合理布局,从源头上控制设备噪声的产生,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底部设减振垫,建筑隔音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验收期间检测结果显示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本项目进行分区防渗,车间采用混凝土地面;化学品库地面为混凝土防渗地面,渗透系数为≤1.0×10-7cm/s;储罐围堰地面和池壁为钢筋混凝土材质,并做防渗,渗透系数为≤1.0×10-10cm/s。危废暂存间地面及裙脚做防渗处理,渗透系数为≤1.0×10-10cm/s。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不合格品、除尘灰、废钢丸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处,定期外售处置;项目产生的淬火油底泥、废油、废油桶、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国家有关规定。 淬火槽运行时间为50h/a,抛丸机运行时间为334h/a,本次核算选择验收期间检测结果最大值计算年排放量,淬火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年排放量为0.001560t/a、颗粒物年排放量为0.00195t/a,抛丸排放口颗粒物年排放量为0.005745t/a;满足上述要求。 企业已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5年6月5日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应急预案编号为:220272-2025-011-L。 企业已申请排污许可,企业运营期日常监测纳入排污许可证中,运行过程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自行监测。同时按照环评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项目要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项目须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于二十八、金属制品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相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办理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要求排污。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本项目已建设完成,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项未发生重大变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并进行验收。 企业已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号为:****,有效期为:2025-05-16至2030-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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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016 | 0 | 0 | 0 | 0.002 | 0.002 | / |
| 1 | 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洁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工件清洗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分离后的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 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洁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工件清洗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分离后的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 废水总排口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监测结果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限值要求,NH3-N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限值。 |
| 1 | 渗碳废气:主要为氢气和少量含碳废气,在尾气口末端点燃后厂房内无组织排放; 淬火油烟:本项目在淬火油槽上方安装集气罩,淬火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处理后经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抛丸粉尘:经过自带袋式除尘器全部收集处理后(处理效率95%),由15米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 甲醇储罐:污染物为甲醇(以非甲烷总烃计)产生量较小,厂区内无组织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 渗碳废气:主要为氢气和少量含碳废气,在尾气口末端点燃后厂房内无组织排放; 淬火油烟:本项目在淬火油槽上方安装集气罩,淬火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处理后经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抛丸粉尘:经过自带袋式除尘器全部收集处理后(处理效率95%),由15米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 甲醇储罐:污染物为甲醇(以非甲烷总烃计)产生量较小,厂区内无组织排放。 | 抛丸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最高为9.9mg/m3、排放速率最高为0.0172kg/h,抛丸排放口出口颗粒物检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高为2.59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最高为0.238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区内浓度最高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高为2.75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限值要求。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生产厂房封闭。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生产厂房封闭。 |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为50~55dB,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均满足环评中要求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 1 | 一般固废有: 生活垃圾经垃圾桶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理; 废边角料及不合格成品、除尘灰、废钢丸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处,占地面积约20m2,定****回收部门。 淬火油底泥、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 | 验收期间生活垃圾经垃圾桶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理;无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 |
| 依托园区现有厂房,及供电、供热、供水及排水设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园区现有厂房,及供电、供热、供水及排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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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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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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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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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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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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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