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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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生函〔2025〕5号

****生态环境局

****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环境局《关于预审意见的报告》(玉市生发〔2025〕4号)已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占地面积5294m2,主要建设单条HZS180X8****搅拌站,并建设原料库、检验室、办公及生活区以及其他相关配套和辅助工程。

项目总投资6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2万元,占总投资的5.28%。项目属于水泥制品及类似水泥制品制造,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你局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施工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须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保证施工工地周边敏感区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厂区及道路100%硬化、道路土石方开挖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确保施工扬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项目砂石料堆场采用三围一顶结构并定期洒水;水泥和粉煤灰堆放在水泥筒仓内,仓顶自带收尘器;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由预加料料斗上部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场内道路全部硬化,定期派专人清扫,洒水抑尘等措施后,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得向外环境排放。运营期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方式,厂区雨水经截排水沟汇至沉淀池后回用生产,不外排;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粪车抽运至玉****公司处理,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须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的前提下,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运营期空压机、搅拌机、水泵等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经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后,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禁止在夜间22:00以后进行生产作业。

(四)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需集中收集,****填埋场填埋处置,建筑****政府指定地点堆存,确保不会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运营期项目废机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除尘器粉尘和沉淀池沉淀物经收集后返回生产线回收利用;实验室废混凝土收集后定期转至当地制定建筑垃圾处置点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填埋场填埋处理。项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可以得到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项目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在场内设置危废暂存库1间,防渗系数≤1.0×10-10cm/s。要求废机油收集至油桶内加盖密闭后进行暂存间内暂存,暂存间四周设置围堰,高度100mm,满足废机油发生泄漏的全部收集需求。

三、本批复其他未及事项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执行。

四、项目运营前建设单位需办理相关排污许可事宜;建设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我局进行备案。

五、****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建设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分别****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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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0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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