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纳溪区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审批
四川-泸州-纳溪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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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市纳****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2 10:36:55

为进一步****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发挥高技能人才示范引领作用,我局起草了《**市纳****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意见建议,请于10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邮箱。

联系股室:就业促进股,联系电话:0830-****160。

联系邮箱:****@qq.com。

附件:**市纳****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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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2日

**市纳****工作室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工作室建设项****工作室)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及其职能职责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是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在我区工作,且在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工作室日常工作的高技能人才。

****工作室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区级有关部门初审推荐,区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工作室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区财政补助资金、区级人才经费及行业企业、院校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区级工作室要与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区级工作室应由我区技能水平较高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艺人才,****事业单位、****中心以及职业院校等为载体领办或创办。工作室应设在生产、研发、教学、实训等场所。

第五条 区级工作室的主要职能职责是整合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创**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形成团队优势,实施重点攻关、重点突破;承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推广、教学培训等任务;深入研究专业技能,及时总结绝技绝活和技师技能创新成果;传授技能,培养高技能人才,培养行业(产业)、企业技术技能骨干;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术技能交流活动。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区级工作室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区级技能大师的资格条件

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和创新能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一般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工作室日常工作;领衔一个3—10人的专家团队。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或相当于该水平的其他技能技艺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市级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二)可直接认定为区级技能大师的资格条件

1.获得“**省工艺美术大师”“**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以上称号,掌握民间传统技能、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技术能手”“天府工匠”“**技能大师”“**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省技术能手”等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省级、市级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技能人才。

3.扎根农村,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或专业技能,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劳动者即五类农村实用人才:生产型人才(包括种植、养殖、加工等领域的能手)、经营型人才(如农民专业**组织负责人、农村经纪人等)、技能带动型人才(铁匠、木匠等能工巧匠)、技能服务型人才(村级农业技术服务人员如:动物防疫员)、社会服务型人才(从事农村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人才)。

(****工作室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工作室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建有服务我区重点产业、特色行业的相关专业,且校企**、产教融合程度深;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制度;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确定年度项目建设控制数并印发通知,按照以****工作室申报评审:

(一)项目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按属地原则和主管原则,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

已获市****工作室称号的,不再申报。

(二)材料初审。区人社局对申报单位资格及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材料复核。区人社局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复核,合格的进入项目评审。

(四)项目评审。

1.评审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优先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绩突出的项目申报单位;优先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2.组建评审专家组。区人社局根据申报项目领办人的职业(工种)情况,从技能人才工作专家库中,按职业大类对应遴选相同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确保所有专家组成员均不来自项目申报单位。

3.综合评审。专家组经审查资料、综合评分后,按照评分高低顺序形成专家组评审初步建议名单,经专家组现场复核后,对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最终建议名单。

(五)项目公示。由区人社局在相****工作室建议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确定项目。****工作室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社局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工作室,给予5000元/个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工作室不超过10个。

****工作室的研究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依托单位****工作室团队一次性奖励。工作业绩突出的技能大师,优先推荐参评省市级技能大师、省市技术能手及其他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表彰项目。

第九条 区人社局**有关区级部门****工作室交流活动;区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职业培训管理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业务培训等活动,****工作室相关成员参加。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工作室设备设施的更新完善,专利申请、论文、著作的出版,开展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等。行业、企业、****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还应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区级工作室建设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应及时完善并严格执行本单位进行项目申报时制定的《****工作室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财政补助资金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二)严格实行项目管理。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工作室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明确项目经费具体开支用途,严格实行项目管理,****政府或行业、企业配套支持资金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规范使用,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确保资**全和效益。

第五章 工作室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级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区人社局**有关区级部门开展检查评估和指导,对业绩突出、管理工作出色的进行通报表扬;对连续三年无工作成果、管理不善、项****工作室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原则,****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进行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室承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日常管理,落实资金、场地和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区级工作室日常管理

(一)档案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包括申请表、批文、成员信息、重大活动记录、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

(二)信息报告。工作室开展重大活动或取得重大成果等,应及时向区人社局或有关区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总结交流。****工作室专家参加重要活动,定期开展情况通报和经验交流。

第十四条 区级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资格及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工作室领办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的。

第十五条 工作室或领办人发生变动,依托单位应在30天内向区人社局提交报告或申请;区人社局收到报告或申请后,应在30天内按相应条件予以取消和认定。

第十六条 区级工作室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区人社局报送当年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承建单位属保密性质的,按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六章 项目产出

第十八条 区级工作室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建****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二)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2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三)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积极参与企业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

(四)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与技工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化校企**。

第十九条 区级工作室建设期满,由区人社局**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考核时应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组视情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经再次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工作室资格。对考核成绩优****工作室推荐范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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