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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晋冀界)至**高速公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请示》****公司发〔2025〕7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我厅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及弃渣场设置方案。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弃渣场设计要确保挡墙及弃渣堆放稳定,排水工程满足防洪要求,弃渣堆放达到设计高程后,弃渣场要及时闭库并完善排水设施,同时加强弃渣场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弃渣场安全。其他仍按2019年9月《**(晋冀界)至**高速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晋水审批决〔2019〕67号)执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崔雷廷(0351-****252)
附件:**(晋冀界)至**高速公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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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