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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太岳煤矿:
你单位提交的《********公司太岳煤矿关于申请批复〈生产矿井项目排矸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请示》(汾太煤〔2025〕11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我厅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排矸场补充报告书及排矸场设置方案。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排矸场设计要确保挡墙及矸石堆放稳定,排水工程满足防洪要求,矸石堆放达到设计高程后,排矸场要及时闭库并完善排水设施,同时加强排矸场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排矸场安全。其他仍按2015年8月《****关于********公司太岳煤矿生产矿井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晋水保函〔2015〕640号)执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崔雷廷(0351-****252)
附件:********公司太岳煤矿生产矿井项目排矸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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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