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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18日 |
| 标 题:****关于同意**市港****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民复〔2025〕1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8日 |
**市港****服务中心筹备组:
《**市港****服务中心成立登记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市港****服务中心成立登记。
**市港****服务中心成立后,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登记的章程进行日常管理和开展业务活动,****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每年按时接受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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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