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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22
******局:
《关于宁****集团)公司变更土地用途有关事宜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及原国土**部《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深入推进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银政规发〔2021〕8号)相关精神,****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集团)公司位于**区黄河**侧、丽子园街东侧“银国用 2006第 12257号”证载面积中71638.07平方米(约合 107.46亩)用地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零售商业用地(其中,零售商业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2%,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5%),容积率> 1.0且≤1.5,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城镇住宅用地 70年、零售商业用地 40年,土****市政府下发批复之日起算。
二、变更土地用途用地宁****集团)公司须缴纳土地出让金 19500万元。
三、由宁****集团)公司对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自行拆除,自行处置,原宁****集团)公司“银国用 2006第 12257号”证载范围内扣除可开发用地面积后,规划教育用地、道路、林带等占用的土地,达到净地条件后,由宁****集团)公******局收储。
四、请宁****集团)公司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