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信息分类:施工有关信息/水利/批复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文号:马水许可〔2025〕17号
成文日期:2025-04-29
关键词:水利
国****公司****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锁库变220kv配套送出工程跨越采石河、慈湖河架空线路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及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锁库变220kv配套送出工程跨越采石河、慈湖河架空线路涉河建设方案报告(报批稿)》提出的拟建工程建设方案。
(一)跨采石河:
拟建工程在**市**区4次跨越采石河,A09-A10塔、B09-B10塔分别在丁周桥上游约850m处、丁周桥上游约895m处跨越采石河,C06-C07塔在采石**北支流交汇处上游约176m处跨越采石**支流、C07-C08塔在采石**北支流交汇处上游约618m处跨越采石**支流。
A09-A10塔跨越采石河:线路与采石河水流夹角约90 。A09塔基基础外缘距采石河河道管理范围线最近距离约101m,A10塔基基础外缘距采石河河道管理范围线最近距离约14m,两塔位之间跨距264m,导线弧垂最低点标高33.5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线路距堤顶最小垂直距离22.49m。A09、A10塔位中心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X=****281.727,Y=647041.301、X=****544.931,Y=647039.058。A09钢管塔采用单根灌注桩基础,桩长20.00m,桩径2.60m;A10钢管塔采用8根灌注桩接承台基础,桩长27.00m,桩径0.80m,承台尺寸为8.00(长) 8.00(宽) 1.40(高)。
B09-B10塔跨越采石河:线路与采石河水流夹角约85 。B09塔基基础距采石河河道管理范围线最近距离约99m,B10塔基基础距采石河河道管理范围线最近距离约15m,两塔位之间跨距262m,导线弧垂最低点标高33.50m。线路距堤顶最小垂直距离22.35m。B09、B10塔位中心坐标分别为:X=****288.124,Y=647087.255;X=****550.456,Y= 647085.017。B09钢管塔采用单根灌注桩基础,桩长20.00m,桩径2.60m;B10钢管塔采用4根灌注桩接承台基础,桩长26.50m,桩径1.20m,承台尺寸为6.40(长) 6.40(宽) 1.50(高)。
C06-C07塔跨越采石**支流:线路与采石**支流水流夹角约60 。C06塔基基础距采石**支流河道管理范围范围线最近距离约140m,C07塔基基础距采石**支流河道管理范围范围线最近距离约271m,两塔位之间跨距476m,导线弧垂最低点标高32.20m。C06、C07塔位中心坐标分别为:X=****781.018,Y=649078.448、X= ****300.226,Y= 649124.605。C06角钢塔采用4根灌注桩基础,桩径为1.6m,桩长17.0m;C07角钢塔采用4根灌注桩基础,桩长分别为15.50m、15.50m、18.00m、18.00m,桩径1.40m。
C07-C08塔跨越北支流:线路与采石河水流夹角约85 。C07塔基基础距采石**支流河道管理范围线最近距离约144m,C08塔基基础距采石**支流河道管理范围线最近距离约218m,两塔位之间跨距483m,导线弧垂最低点标高39.50m。C08塔位中心坐标为:X=****781.018,Y=649078.448。C08角钢塔采用4根灌注桩基础,桩长分别为14.50m、13.50m、14.00m、15.50m,桩径1.20m。
(二)跨慈湖河
拟建工程在**市**区宁芜高速公**上游约24m处跨越慈湖河。B57-B58塔跨慈湖河线路与慈湖河水流夹角约75 ,B57塔基基础距慈湖河河道管理范围线最近距离约21m,B58塔基基础距慈湖河河道管理范围线最近距离约28m,两塔位之间跨距124m,导线弧垂最低点标高38.70m。线路距堤顶最小垂直距离27.64m。B57、B58塔位中心坐标分别为:X=****962.809,Y=645987.539、X=****083.857,Y=646012.322。B57、B58钢管塔均采用单根灌注桩基础,桩长为20.00m,桩径2.20m。
二、同意《****锁库变220kv配套送出工程跨越采石河、慈湖河架空线路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关于拟建工程对工程河段河势及行洪影响较小的结论,同意拟建工程不采取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三、塔基基坑回填应采用粘土回填压实,压实度不小于0.92。
四、拟建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征得相关单位与部门的同意。
五、拟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报我局备案。工程开工时,由****管理部门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对该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报我局备案。
六、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