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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1日,****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2015〕331号批准使用********公司国有土地。现将《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供电局头塘供电所技术业务用房
二、使用国有土地位置:位于头塘镇********公司;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土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四、被征地集体(组织)及面积:********公司国有土地5.599亩。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百政办函〔2023〕9号文件执行。
| 所在区域 | 征地地类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 头塘镇 | 农用地 | 22720 | 34080 | 56800 |
| 建设用地 | 农用地补偿标准56800元/亩的0.4倍 | |||
| 未利用地 | 农用地补偿标准56800元/亩的0.1-0.4倍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阳政发〔2023〕8号)文件执行。
六、使用国有土地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七、使用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他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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