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兴源街以北、东于家庄地块位于山****经济开发区兴源街以北,东于家庄村东侧。调查地块总面积816平方米,其中水浇地615平方米,坑塘水面201平方米;地块中心位置地理坐标:119.52456°E, 37.13403°N。****经济开发区东于家庄农用地,地块目前处于拟征收状态。根据人员访谈及建设用地规划材料可知, 调查地块未来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建设用地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摸清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受****委托,中恒金泰(**)****公司承担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收委托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该地块和周围地块历史发展状况等进行调查研究,识别、判断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可能性,通过第一阶段调查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得到主要成果如下:
通过资料收集了解到,调查期间收集到地块的《勘测定界图》、建设用地规划材料和2006年~2025年6月历史遥感影像图,了解到该调查地块主要为东于家庄村农用地,土地性质为水浇地及坑塘。调查地块在历史上一直为林地。村民于2018年9月份始,在调查地块土地839平方米建设楼房(2018年9月打地基后一直未动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建设地基行为****执法局处罚而停工,处罚文件《高综执(自然)罚字[2025 ]006号》见附件。调查地块2018年建设地基停工之后一直未利用,成为荒地。地块未曾建设过家庭作坊和生产活动,不曾用于规模化养殖活动,地块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地块内和周边紧邻区域未发现可能对地块造成影响的污染源。
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长满杂草,南侧有房屋地基。目标地块内不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迹象;地块内尚未施工,未发现有土方开挖的情况,地块未发现有污染和腐蚀的痕迹;现场原土中均未发现有颜色和气味异常的情况,经过对地块内原土的快速检测,未发现有数据异常;地块现场未发现任何化学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未发现有污水池、废物堆放地、地下储罐和管线;调查地块紧邻东侧为月潭路,西侧及南侧为林地,北侧紧邻胶河。四周以居民区、农田为主;调查地块周边地块1km范围内历史上主要以农田、村庄为主,历史****加油站、劳保制品制造企业等,现场踏勘未发现地块内和周边的土壤有被污染的痕迹。
通过人员访谈了解到,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东于家庄村农用地,现长满荒草。地块内未曾用于工业生产、家庭作坊或者规模化养殖活动,无化学品使用与储存情况,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或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周边地块1km范围内建设的工业企业较少,人员访谈未听闻地块及周边区域曾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没有闻到过刺激性的气味。
通过第一阶段的历史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对地块造成影响的污染源。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4.2.1要求,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地块可以用于后续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