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长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水资源税改革涉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审批
福建-漳州-长泰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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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税改革涉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7 09:19

**水投集****、******公司:

根据《财政部 ****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4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区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税开征后,同步取消我区供水价格构成中的水**费项目。供水企业缴纳的水**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价中单列。

二、根据《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和《**省水**税适用税额表》等规定,水**税开征后,我区供水价格相应调整为:

(一)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第一阶梯(月用水量≤20吨/户),由1.6元/吨调整为1.5元/吨;第二阶梯(月用水量21-30吨/户,含30吨),由2.4元/吨调整为2.3元/吨;第三阶梯(月用水量>31吨/户),由4.8元/吨调整为4.7元/吨。民用水其中的居民合表用户及非居民用户实行季节性加价,即水价每年6-10月上浮20%,即1.8元/吨。

(二)特种行业(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用水价格由3元/吨调整为2.9元/吨。

(三)其它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价格由2元/吨调整为1.9元/吨。

三、我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以供水企业营收系统账期为准)起执行,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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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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