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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投集****、******公司:
根据《财政部 ****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4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区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税开征后,同步取消我区供水价格构成中的水**费项目。供水企业缴纳的水**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价中单列。
二、根据《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和《**省水**税适用税额表》等规定,水**税开征后,我区供水价格相应调整为:
(一)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第一阶梯(月用水量≤20吨/户),由1.6元/吨调整为1.5元/吨;第二阶梯(月用水量21-30吨/户,含30吨),由2.4元/吨调整为2.3元/吨;第三阶梯(月用水量>31吨/户),由4.8元/吨调整为4.7元/吨。民用水其中的居民合表用户及非居民用户实行季节性加价,即水价每年6-10月上浮20%,即1.8元/吨。
(二)特种行业(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用水价格由3元/吨调整为2.9元/吨。
(三)其它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价格由2元/吨调整为1.9元/吨。
三、我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以供水企业营收系统账期为准)起执行,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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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