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
关于****G341胶海线
**市区至桃园段**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安环然书〔2025〕1号
****:
你单位(124********473946N)报送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G341胶海线**市区至桃园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拟投资40543.27万元建设G341胶海线**市区至桃园段**工程项目,项目起点位于**市区**街道西街村现状G341与学院路交叉处,终点位于**市黄华镇河岩村北侧与规划S230交叉处,路线全长14.488公里,其中**段长8.415公里,利用段长6.073公里。该项目全线采用城镇化地区一级公路设计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路基、路面、防护、排水、桥涵、绿化、照明、交通等工程。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项目环保投资2187.518万元,占总投资的5.40%。
二、经审查并结合《****技术中心关于的技术审查意见》(安环技审〔2025〕12号),《****环境局**分局关于****G341胶海线**市区至桃园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林环〔2025〕11号),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加强沿线生态保护。认真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重点做好植物护坡及工程护坡、修建排水系统、占用补偿、施工场地表土剥离、临时堆场进行覆盖并设排水沟、挡土、补种树木、加强管理等措施,营运期重点做好临时占地生态恢复、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建设绿化带、加强交通管理和公路运维等等措施。
2.废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各项管理要求,对施工期产生扬尘的部位采取覆盖、围挡、洒水,运输车辆密闭及冲洗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配置焊接烟气和沥青烟处理设施,使用符合管理要求的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
3.废水。施工废水经处理后洒水抑尘、生活污水进入临时化粪池,定期清抽。桥梁事故径流废水经收集池收集后,及时处理,防止进入水体和土壤环境。
4.噪声。施工期应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和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施工围挡和临时移动声屏障、合理选择施工设备和规划运输路线等有效噪声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不利影响。运营期采取安装隔声窗等措施,确保敏感目标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同时强化噪声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环保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5.固体废物。施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清表土方用于绿化和复耕覆土,建筑垃圾、老路挖除废料、废方、施工废****填埋场,废钢筋出售给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施工车辆和机械、隔油池产生的废机油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6.环境风险防范。在跨越桃园河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设限速标志,两侧设置防撞墩,全线和事故多发地段设置监控设备,在跨越桃园河的桥面设置防撞护栏、导流槽及事故废水收集池,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风险防范措施。
五、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污染防治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你单位应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六、按照《****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豫环办〔2022〕44号)中有关简化建设项目总量管理的要求,公路项目的环评审批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七、环境监管部门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书》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报告书》。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211
传真:0372-****211
通讯地址:**市**区文明大道东段(455000)市民之家B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