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隆市监行处〔2025〕0191号
案 件 名 称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的食品案
违法主体名称
**县庆隆糕点坊
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524MA4QXE110G
经营者
龙伍红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5月30日,本局依法委托****对**县庆隆糕点坊生产销售的肉包、糖包进行抽样检验,该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局分别出具了肉包《抽检检验报告》(No:JDLH****006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糖包《抽检检验报告》(No:JDLH****0063),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县庆隆糕点坊送达了上述两份《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签收确认无误,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2025年7月3日决定立案调查。
本局依法委托****对该糕点坊抽检的肉包、糖包系该糕点坊于2025年5月26日生产,其中肉包生产数量为30包(每包13个×0.8kg)、糖包生产数量为50包(每包13个×0.8kg),销售价为 13元/kg,除去抽样数量(含备样)每品种2kg(2包),剩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导致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的两种包点无法召回,经查,上述两种包点添加的脱氢乙酸钠系当事人于2024年9月从网上购买,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生产的包点进行抽检不合格后,当事人对网购的脱氢乙酸钠添加剂封存于仓库,未及时销毁,当事人聘请的工人误操作对2025年5月26日生产的该批次包点进行了非法添加,导致该批次的包点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生产投料记录、购进票据、购进台账,本案涉及违法所得832元(肉包312元、糖包520元),从接到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立即组织人员清查采取产品召回行动和自查原因。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者经营前述食品;”之规定,应依据《**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反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3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机关名称和日期
****管理局(**县****执法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