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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9月23日-2025年9月29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17-****677
传 真: 0417-****677
通讯地址:****(**市正新大街南)
邮 编:115100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 **宏宇****公司年产5万吨优质无碳、低碳镁质不烧耐火制品技术改造项目 | 大区审环发〔2025〕4号 | 2025/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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