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工业)建设用地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情况
**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工业)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策,结合我县征地实际情况,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原则编制。
二、征地补偿标准原则
(一)依照法律现行征地补偿政策原则
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对征地补偿标准、征地数量、征地类别、征地用途等按《征地公告办法》,在被征地村进行公告,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三、征地补偿范围
**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工业)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占地、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
四、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第一区片为**镇、**镇、小寨坝镇和永阳街道:耕地为45600元/亩的40%,即18240元/亩;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20520元/亩的40%,即8208元/亩;未利用地为9120元/亩。
第二区片为**镇、九庄镇、石硐镇、流长镇、鹿窝镇、养龙司镇和**苗族乡:耕地为44400元/亩的40%,即17760元/亩;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19980元/亩的40%,即7992元/亩;未利用地为888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一区片为**镇、**镇、小寨坝镇和永阳街道:耕地为45600元/亩的60%,即27360元/亩;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20520元/亩的60%,即12312元/亩;未利用地无安置补助费。
第二区片为**镇、九庄镇、石硐镇、流长镇、鹿窝镇、养龙司镇和**苗族乡:耕地为44400元/亩的60%,即26640元/亩;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19980元/亩的60%,即11988元/亩;未利用地无安置补助费。
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92%。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
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实施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息府发〔2021〕9号)文件执行,即1900元/亩。
(四)地上附着物经有关各方现场确认后根据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五、迁坟补偿标准
迁坟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局关于印发〈**县征地拆迁中部分地上附属设施补偿〉的通知》(息房征字〔2018〕1号)文件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公墓、村级公墓及其他特殊装饰坟经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补偿。迁出坟墓的安葬地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自行落实。
六、林木补偿标准
林木补偿标准参照《****政府关于对**经**至**(黔川界)高速公路**段土地及土地上附属设施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息府函〔2020〕42号)中林木补偿标准执行。
七、其他补偿
涉及其他项目的补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社保安置
对符合社保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政府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8〕29号)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执行。
九、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兑付方式
**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工业)建设用地征地所有资金纳入征地补偿专门账户,专项用于该项目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费已缴存到县级国库的,由县级国库拨付****储备中心征地补偿专户。征地补偿费涉及农户的货币补偿部分直补农户,由银行直接打入被征地农户账户。
附件:**县征用各类土地补偿标准明细表
2024年5月27日
附件
**县征用各类土地补偿标准明细表
| 区片编号 | 区域范围 | 征地类型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元/亩) | 青苗补偿标准(元/亩) | 被征地农户合计补偿标准(元/亩) |
| **-Ⅰ | **镇、**镇、小寨坝镇、永阳街道 | 耕地 | 45600 | 1900 | 43852 |
| 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 20520 | 0 | 18878.4 | ||
| 未利用地 | 9120 | 0 | 8390.4 | ||
| **-Ⅱ | 九庄镇、石硐镇、流长镇、鹿窝镇、**苗族乡、**镇、养龙司镇 | 耕地 | 44400 | 1900 | 42748 |
| 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 19980 | 0 | 18381.6 | ||
| 未利用地 | 8880 | 0 | 8169.6 |
注:以上补偿标准的计算依据为筑府发〔2023〕26号文件,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