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关于征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政府投资作用,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民主决策,现公开征求公众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9月23日至2025年9月27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县印**路1号六楼620办公室
2.反馈电话:0773-****808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gcxfzggj@guilin.****.cn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更多用于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县本级单位(含国有企业)、各乡镇使用包****政府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 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自治区及**市对使用国****政府****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乡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以上规定的领域。
****政府投资资金以任何形式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假借企业投资形式变相建设楼堂馆所。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财政收支状 况相适应。对政府债务率超出警戒水平、“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 拖欠政府债务本息时,按照“非必要不建设”的原则严格限定本县 政府投资活动;
****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 ****政府投资资金,不得超出财政承受能力安排项目, 不得为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在未落实配套资金的情况下超出本级 财政承受能力申报项目;
(三)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节约投资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原则上不得采用EPC模式建设,确需采用EPC模式建设 的项目,需报县住建、财政部门审查通过,****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严格实施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六)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含资产、**注入),****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资产、**)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资产、**), 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 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 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库,****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管理。
第六条 县发展****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投资审批以及 日常综合管理等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并对项目工程预算编制、竣工结算进行评审。
自然**、住建、生态环境、监察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 督检查等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决****政府投资资**排方 式、投向等进行区分。
第八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 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 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采取投资补助、贷****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国有企业单纯自负盈亏以经****政府投资资金 主要投向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管理部门审核 后,按国资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
线平台生****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 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 ****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投资主管部门和各行业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
第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空间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本****政府投资 投向;
(二)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
(三)项目实施需完善项目相应的空间规划等事项;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 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未落实资 金筹措方案的项目不予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复以及国家、自治区及**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 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项目审批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
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
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社会稳定评估、节能评估报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除外)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可就项目建设必要性、投资规模与建设标准 的合理性、项目资金及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充分征求有 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十一条 在符合第三条的基础上,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
****政府审议同意的年度投资计划或其他重大项 目决策依据;
(二)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意见;
(三)项目建议书书面材料及电子版;
第十二条 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书面材料及电子版;
(三)自然**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及用地初审意见;
(四)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书(含说明书、图纸、初步设计概算书等)书面材料及电子版;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等审批应当按照规定,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由审批部门统一实施评估工作并结算费用,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确定的建 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不得在设计方案中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
第十六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从前期工作至决算所需的一 切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及备用金。
第十七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政府投资 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 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未按 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对原可行性 研究报告存在缺陷的,项目审批部门应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 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并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其他行业对施工图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属行业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在线报审,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工程预算,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评审,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申请项目预算评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
(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三)地质勘察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招标核准意见及有关规定对政 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进行招标、 采购。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其他行业 另有规定的从属行业规定。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 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自治区 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自治区、****政府批准的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必须同时明确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不再审批项 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总投资不超过400万元)、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通过方案形式合 并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项目实 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编制深度。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通过方案形式合并 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项目实施 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编制深度。项目审批部门应通过建立绿色通 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四)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简化报批范围 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取投资补助方式、贷款贴息方式投资的 项目,应以企业投资项目为主。项目单位在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 后,应当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 序,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国资监管制度,加强指导国有 及国有控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发展,自主进行投资决策,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严禁超出财务承受能力举债投资,不得投资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政府不承担兜底或者偿还债务责任。剥离国****政府融资职能,****政府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交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筹资建设。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 和项目储备情况,****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 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建设布局。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县发展改革 部门**有关部门将各类规划中需本县负责投资的项目、各行业 主****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已经同意建设的项 ****政府投资项目库进行储备。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推进相关储备项目的 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建设安排应主要选择前期 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基本具备的储备项目。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重点建设领域分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遵循集中资金办大事、办急事的原则, 资金向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急需工程等倾斜。每个计划应明确各自的投资总规模、安排原则、重点方向等,并应按照梯队推进原则统筹兼顾安排续建、新开工、预备等项目。
第三十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年 度计划管理制度,商财政、自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下达至相关部门、单位。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县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上年度 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以及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在年初 会商****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按程序上报审议 通过。
(二)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项目前期工 作完成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三)已下****政府投资项目,当年未予以实 施的,****政府投资计划决策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滚动管理,每年年中或根据 需要进行集中增减调整,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根据财政承受能力,****政府年度投资资**排渠道、 额度等相关建议,****政府同意后,编入年度预算。
新增实施的未列入年度计划安排且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 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财政部门提出落实资金意见后,报分管 副县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定后实施。
新增实施的未列入年度计划安排且总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财政部门提出落 实资金意见后,****政府审批后实施。
由县委、****政府决策,国有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的项目参 照《**县国有独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建 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资**排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已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
****政府投资资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 有关建设管理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 定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或****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边勘察、 边设计、边施工。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 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 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因政策要求或前期调研不足等原因,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按照发起、核定、审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为了避免造**全隐患,影响社会稳定、影响 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任务,需要立即追加工程投资的,经 该项目的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政府。由项目业主 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现场签证,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现场见证。 履行以上程序后即可安排施工,同时按第三十八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地质原因、 重大自然灾害、材料价格调整、国家政策性调整引起增加工程造价的,以上任一原因发生后,项目业主五个工作日内应编制增加工程预算,增加工程预算造价,按以下程序报送批准后实施:
(一)累计增加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副县长及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后实施。
(二)累计增加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列入下一年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涉 及当年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县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权 限办理。
(三)单位预算送审项目金额超上级专款下达数或本级预算安排数需履行的程序:
项目业主在项目预算送审时发现金额超上级专款下达数或本级预算安排数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业主在预算送审时发现超限的,应在5 个工作日内编制《预算超限情况说明及调整方案》,详细列明超限金额、原因(如工程量增加、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并提出具体调整建议(如削减非必要建设内容、申请上级追加资金、统筹本级其他资金调剂等),附第三方造价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对比表,报行业主管部门。
2.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行业主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重点核查超限的合理性、调整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出具初审意见(明确是否同意调整及具体建议),连同项目业主材料一并报送县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复核
县财政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照上级专款管理办法及本级预算编制要求,核查超限是否符合规定、调整方案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出具复核意见。若涉及本级预算调剂,需同步说明对 “三保” 等重点支出的影响。
4.分级报批
(1)超限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且调整方案不影响本级财政平衡的,由财政部门将复核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及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2)超限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调整方案涉及本级预算重大调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
5.经批准后,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预算调整或资金调剂手续,调整结果纳入项目预算评审范围;未获批准的,项目业主须按原资金额度调整预算后重新送审。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增加工程造价需履行的程序: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重大自然灾害、材料价格调整、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原因需增加工程造价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申请提交:项目业主应在原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增加工程预算申请报告》,明确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新增工程量及造价核算依据(附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图纸、监理单位签署的意见、施工单位提交的报价单及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核算报告),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核查变更的必要性、合规性及工程量真实性,必要时组织现场核实,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 财政部门复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业主将材料报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重点核查造价核算的合理性及资金来源匹配性,出具复核意见。
4. 分级审批: 累计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门将复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分管副县长及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累计增加造价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将复核意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5.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列入下一年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涉及当年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县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五)项目竣工后结算评审价超合同价需履行的程序
项目竣工后,县财政部门评审确认的结算价超过合同价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 区分情形核查:
(1)若超合同价部分已按本办法 “项目建设过程中增加工程造价” 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财政部门直接以评审结论为依据,按规定办理结算。
(2)若超合同价部分未履行前述审批手续的,项目业主需在收到结算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补报《结算超合同价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原因、责任认定等),按 “建设过程中增加工程造价” 对应额度的审批程序补办手续。
2. 审批确认:补办审批手续完成后,财政部门根据最终审批意见及评审结论,确定可结算金额;未通过补办审批的,超合同价部分不予认可,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六)项目结算评审价超合同价未超预算评审价需履行的程序
项目结算评审价超合同价,但未超过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含调整后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结算备案: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按评审结论办理结算,****政府审批,但应将审核意见及结算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发现存在违规情形的,按“项目竣工后结算评审价超合同价” 程序处理。
(七)对违反本条款上述程序的单位及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1. 项目业主未按程序擅自增加工程造价、超合同价结算或隐瞒超价事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拨付项目资金;整改不到位的,收回已拨付资金,对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给予政务处分。
2.相关行业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审核或违规出具审核意见的,对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予以约谈警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规追究责任。
3. 超合同价部分因未履行审批程序导致无法结算的,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超支费用,且不得在项目预算或其他财政资金中列支;涉及违纪违法的,****机关****机关查处。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竣工前,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 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
项目实质竣工后,不再调整原审批批准文件及已核定的投资 概算。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工程建设合同及工 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单位应向县财政部门提供工 程进度审核相关材料及项目资金情况表,按程序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的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由县财政部门预留工程总价款的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再予以清算,并按规定预留结算总价3%的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按工程项目核算,做好各项财产 物资采购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 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五条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办 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投入运营,其运行费用不得从基建投**列支。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 原机关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的 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收集与项目相关的材料,保持资料完整并 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 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项目单位每年安排项目预算 前需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以及未按审核意见整改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第四十八条 根据需要,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 定时间后,原审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委 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管理,将项目建成后所达 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 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 价结论应当作为后续安排投资、审批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九条 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管理。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逐步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投资****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 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据 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 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至纪检监察机 关、司法机关等进行查处。
有关政府投资资金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 ****政府投资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 移、挪用、挤占、截留。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条 投资****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除涉密项目外,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审批、资**排、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信息共享。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政府投 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 依法公开。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项目单位的主****政府网站及时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建设必要性和依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项目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 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机关、**机关和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等举报。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政府 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 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 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三)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 府投资资金的;
(七)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项 目的;
(九)项目发包前未经过预算评审的;
(十)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十一)违反工程管理的其他情况;
(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 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第五十六条 ****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 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违规批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
(三)违法、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反有关审批监督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咨询、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概(预)算编制等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勘探和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或咨询评估中弄虚 作假,或者出现缺项漏项等缺陷的,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设计规范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 议书、总****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 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市相关管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类标准 规定的影响期限内,项目单位****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据合同追责,同时,行业主管部门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十八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 程变更手续的,县财政部门可不予核拨变更部分工程款和不予审 核变更部分的结算及决算,如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建设、监理、 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 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 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国家、自治区及**市对****政府投资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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