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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同****机关提出的******公司**市**区那思镇马鞍岭**饰面用花岗岩临时弃土场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公司**市**区那思镇马鞍岭**饰面用花岗岩临时弃土场项目临时使用**市**区那思镇那京村7林班243.1、257.1小班范围内用材林林地面积共1.0617公顷(其中:III级保护林地0.8831公顷,IV级保护林地0.1786公顷)。
二、需要采伐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六、接受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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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