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2025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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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 清 函
近日,我****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请求完善我司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我们于 2025 年 9 月 16 ****公司发布的《**** 2025 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招标文件》。我们认真研究了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和评标办法的要求,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条要求投标人需提供“2022 年以来作为主审所至少承接过 1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的证明材料,以及第四章评标办法 3.1 评分说明中 4-1项目负责合伙人及签字会计师“3)项目负责合伙人与项目第二签字会计师为常驻**(过去 36 个月中有 24 个月在**缴纳社保)”和 4-2 项目团队“2)核心团队为常驻**(过去 36 个月中有 24 个月在**缴纳社保)”。****公司旨在通过设置相关业绩要求和项目团队服务质量来确保审计服务的专业性、可靠性和及时性。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 年第 16 号令)第六条规定,****机关应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该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开放统一。 标书代写
因此,****公司澄清前述对投标人的地区业绩资格条件和地区社保要求,是****公司的要求,****公司予以解释。如我们理解无误,****公司考虑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须知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中有关程序对招标文件中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我们相信,这不仅能进一步提升招标过程的合规性,也能吸引更多优质审计服务机构参与竞争,使其更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公司遴选到最合适的**伙伴。
我司现回复如下: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来函中提到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 年第 16 号令)第六条规定,****机关应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我们理解:该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开放统一。《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 年第 16 号令)第三条明确指出该****机关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则要求他们不可以在招投标过程中提出限制性的要求或条件,并不是约束一个市场主体进行招标时,对投标单位提出的要求。
但我司秉承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2025年9月15日公示的《**** 2025 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招标文件》做如下修改:
第一章3.3 2022年以来有连续从事**市国资系统下相应规模及以上,投标人作为主审所至少承接过1****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
修改为:2022年以来有连续从事国资系统下相应规模及以上,投标人作为主审所至少承接过1****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
第二章1.3.1 其他要求:2022年以来,投标人作为主审所至少承接过1****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
修改为:2022年以来,投标人作为主审所至少承接过1****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
除此之外,第二章3.5.1投标保证金处做如下修改:
原收取保证金户名:******公司
现修改为:收取保证金户名:****

以上问题特此澄清,各位投标人敬请注意。


****
2025年9月23日

附件信息:

澄清函****09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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