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基本情况
**市塘河**塘下12-36、12-37地块位于**省**市**市塘下镇邵宅村,南至塘梅路,北至大畔河,西至塘川南街,**塘下大道,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20.69129,北纬27.82382,总占地面积为29688.70m2(约44.533亩)。目前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该地块历史上涉及邮电设施用地U3、非市属办公用地C、商住用地CR与住宅用地R21,包括曾经有过违章建设的钢材市场,用地过程中可能对场地土壤存在一定污染风险。该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属于甲类地块。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二类住宅用地(070102)。属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
历史上该地块为邵宅村住宅楼与邵宅钢铁市场,邵宅钢铁市场内主要为经营钢材销售、钢铁拉丝的小作坊。
地块内无重点污染企业,未发生过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事故,曾因附近有露天刷漆的废气被投诉过。
目前地块内已基本拆除,仅剩南侧2栋商住楼与邮电局尚未拆除。
调查地块内需重点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铬、镍、铅、铜、铁、锌、镉、砷、石油烃(C10-C40)、苯、甲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以及对土壤的酸碱度造成影响
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市塘河**塘下12-36、12-37地块内设置了22个深层土壤点位,地块外设置1个对照点,采样深度6.0m;共采集207个土壤样品,送检101个样品(含9个平行样)。此外地块周边河道布设1个底泥采样点位,共采集1份底泥样品(含1个平行样)。
结合实验室检测能力,对地块内土壤样品共检测53项指标,包括包括pH值、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有机物15项、铁、锌、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以及石油烃(C10-C40)总共53项指标(含《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基本项目45项)。
在地块设置7口地下水井(包含1个对照点),送检9个地下水样品(含2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品)。结合实验室检测能力,对地块内地下水共检测41项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常规指标中的35项(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石油烃、镍、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三、调查结果分析
地块内送检土壤样品共检出11项指标,包括pH值、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锌、铁、石油烃(C10-C40)。本次土壤采样分析阶段,地块土壤指标检测指标检出值均低于所选用的筛选值标准。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检出指标共28项,包含感官性质及一般化学指标8项、毒理学指标8项、镍与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调查地块地下水石油烃(C10-C40)指标检出值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色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锰、钠、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氨氮指标检出值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限值,其他指标除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及《地下水污染建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指标色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钠、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氨氮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指标,且调查区域内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用作其他用水开发,无地下水经口摄入和经皮肤接触的暴露途径对人体健康风险影响较小。锰浓度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V类,需进行人体健康影响分析。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相关要求,将锰列为地下水关注污染物,开展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在敏感用地下和单一皮肤接触暴露途径下,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非致癌危害指数属人体可接受水平。
四、调查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等要求,**市塘河**塘下12-36、12-37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性质要求,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