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批的请示》(洪建字〔2025〕8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建设和运行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项目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水文站监测断面下游约2km处,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了解当地水情信息,对突发的安全事件或发现影响测验安全的隐患及时通报水文监测部门,确保施工和测验安全。
四、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五、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六、工程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七、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八、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保护等要求。
附件:**县绿色能源输配管网配套工程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金沟子涧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5年8月25日
附件
**县绿色能源输配管网配套工程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金沟子涧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4月23日,****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召开《**县绿色能源输配管网配套工程项目涉汾河、洪安涧河、金沟子涧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利局、****水利局、******管理局、**建科****公司等单位的代表。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洪****管理局于2025年2月以洪行审发〔2025〕17号文对《**县绿色能源输配管网配套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本项目工程布置(涉河部分)共包括供热管道铺设和**120MW隔压站两部分,其中供热管道设计总长7.92km。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涉河处隔压站及供热管道,工程涉河情况见下表:
| 序号 | 中心桩号 | 所涉河流 | 涉河位置 | 涉河 方式 | 涉河长度 | 建筑型式及尺寸 | 与河道 垂向关系 |
| 1 | A0+219~A1+700 (**段) | 汾河 | 左岸堤防外侧 | 顺堤外铺设 | 381m | DN1200球墨铸铁管 | 河道以下埋深 1.9~2.5m |
| 2 | A1+700~A2+020 (**段) | 洪安涧河 | 河道**滩地 | 顺河 铺设 | 320m | DN1200球墨铸铁管 | 河道以下埋深 1.9~2.5m |
| 3 | A2+020~A2+292 (**段) | 洪安涧河 | 入汾口上游约300m | 顶管 | 238m | DN2000砼套管 | 管顶距河槽最低点约3.4m |
| 4 | A0+445~A0+698 (赵城段) | 汾河 | 赵城水文站下游约2000m | 顶管 | 253m | DN1200砼套管 | 管顶距河槽最低点约4.6m |
| 5 | A0+756~A1+070 (赵城段) | 汾河 | 左岸堤防外侧 | 顺堤外铺设 | 314m | DN700球墨铸铁管 | 河道以下埋深 1.9~2.5m |
| 6 | E1+803~E1+843 (赵城段) | 金沟子涧河 | 赵**环**下游侧 | 架空 跨越 | 23m | DN700球墨铸铁管 | 管底至河底净空约5.3m |
| 7 | E2+024(赵城段**隔压站) | 金沟子涧河 | 赵**环**上游10m左岸 | ** | 56m | 总占地 面积2593.83m2 | 左堤外侧 |
三、**县绿色能源输配管网配套工程项目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项目所涉汾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所涉洪安涧河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所涉金沟子涧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要求。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详见下表:
| 河道 | 洪水频率 | 设计洪水 |
| m3/s | ||
| 汾河 | 20年一遇 | 2010 |
| 50年一遇 | 2770 | |
| 50年一遇 | 2462 | |
| 金沟子涧河 | 20年一遇 | 80.4 |
| 50年一遇 | 179.0 |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主汛期不得在主河道中进行施工作业,汛前应恢复河道行洪断面。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