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对进行审查的申请》(**发〔2025〕6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示范区(**段堤内工程)取水口、退水口防洪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示范区(**段堤内工程)取水口、退水口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工程涉汾河防洪影响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工程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报送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工程建设有关竣工资料****机关。
四、本次审查仅为河道防洪影响分析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它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五、本工程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六、工程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示范区(**段堤内工程)取水口、退水口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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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5日
附件
****示范区(**段堤内工程)取水口、退水口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7月28日,****组织专家在**召开了《****示范区(**段堤内工程)取水口、退水口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务局、****水务局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示范区(**段堤内工程)于2021年2月2日由清****管理局以清审管投〔2021〕16号文批复,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堤防生态化改造工程、滩槽整治工程、景观绿化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内涉及穿汾河大堤建筑物有取水口、退水口共15个,目前工程建设基本完工。
二、报告基本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 808-2021)的要求。
三、该项目所涉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洪水,取水口、退水口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规定。
四、同意分析河段2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151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
八、工程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工程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九、工程建设与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