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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5********822058L | 建设单位法人:王艳兵 |
| 张翔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六街镇云庵街 |
| ****年产7万吨废渣精选再利用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10-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六街街道迤栖村 (租赁**安盛****公司闲置厂房) |
| 经度:102.23698 纬度: 24.834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2-16 |
| 易环审〔2024〕2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5********822058L001Q |
| 2025-06-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600 |
| 54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5********822058L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5********822058L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0MA6PUBXP93 | 竣工时间:2025-05-20 |
| 2025-06-05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7-05 |
| 2025-08-1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1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https://www.****.com/gs/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6000m2,总建筑面积5550m2。****铁矿粉生产线,**生产车间、原料堆场、尾渣堆场、成品堆场,生产工艺:尾矿渣→料仓→振动筛→造浆机→磁选机(尾渣脱水堆存)→磁选机→球磨机→球磨机→磁选机→沉降槽→浓缩罐→真空脱水→成品堆存,项目****铁矿粉7万吨的生产规模。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总用地面积6000m2,总建筑面积5550m2。****铁矿粉生产线,**生产车间、原料堆场、尾渣堆场、成品堆场,生产工艺:尾矿渣→料仓→上料→造浆→磁选→沉降槽/浓缩槽→真空脱水→成品/尾渣堆存,项目****铁矿粉7万吨的生产规模。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尾矿渣→料仓→振动筛→造浆机→磁选机(尾渣脱水堆存)→磁选机→球磨机→球磨机→磁选机→沉降槽→浓缩罐→真空脱水→成品堆存 | 实际建设情况:尾矿渣→料仓→上料→造浆→磁选→沉降槽/浓缩槽→真空脱水→成品/尾渣堆存 |
| 项目实际建设主体工艺与环评时一致,实际建设对比环评时取消了振动筛分及球磨工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产生的废水均规范收集利用,禁止外排;采取围挡(护)遮盖、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产生固体废弃物须规范收集,妥善处置。(2)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项目废气治理。物料堆存、物料装卸均在厂房内进行,不得露天堆存。厂房为封闭式结构(四面设置围挡,仅留设运输车辆进出口,上方加设顶盖),厂房内顶部加装喷淋设施;振动筛上部加盖顶棚侧面密封,下部设置收料装置,落料上方设喷雾洒水装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3)规范设置雨污分流系统,禁止生产废水外排。初期雨水收集至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回用,不得外排。生活废水依托**安盛****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24m3/d)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用水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用水,不外排;生产废水主要是打浆废水、尾渣及成品脱水产生的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总容积:1350m3)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4)优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同时加强管理,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5)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三级沉淀池沉渣收集后返回生产工序;磁选产生的尾渣经脱水处理后须堆存于尾渣堆场,不得露天堆存,尾渣定期外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6)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措施。原料货棚、生产车间、尾矿货棚、精矿货棚、尾矿脱水料仓、精矿脱水料仓、精矿池、尾矿水沉淀池、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须进行重点防渗处理,防渗相关资料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沉淀池、回水池、隔油池、化粪池、**池、雨水收集池进行一般防渗处理。(7)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须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生态****执法大队备案,并加强演练。(8)排污许可管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项目经批复后,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管理要求,在项目完成建设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及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最终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为准。(9)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投入正式运行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了环境管理要求。施工产生的废水均规范收集利用,无外排;施工期间采取围挡(护)遮盖、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产生固体废弃物须规范收集,妥善处置。(2)厂房为封闭式结构(四面设置围挡,仅留设运输车辆进出口,上方加设顶盖),厂房加装喷淋设施;项目物料堆存、生产线均布置在封闭厂房内。振动筛实际未建设;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运行期间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3)项目区已设置雨污分流系统,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外排;项目设置有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后回用;项目员工不在厂内食宿,卫生间依托**安盛****公司公共卫生间,生活污水处理由**安盛****公司负责,经调查核实**安盛****公司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道进入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暂存于污水收集池(32m3),处理规模为24m3/d,采用的处理工艺为“生物接触氧化法”,经处理后的废水能够满足《城市污水再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回用标准,不外排,项目依托可行;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总容积:400m3)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外排。(4)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同时加强维护管理。项目夜间不生产,根据验收监测,项目昼间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5)项目固体废物均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未发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六街街道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三级沉淀池沉渣收集后返回生产工序;磁选产生的尾渣经脱水处理后堆存于尾渣堆场,不露天堆存,尾渣定期外售;废机油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6)重点防渗区:项目事故池、三级沉淀池、危险废物暂存间已铺设2mm厚**度聚乙烯人工防渗膜进行防渗,防渗要求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 一般防渗区:原料及尾矿渣堆存区已采用黏土压实、上层铺设聚乙烯人工防渗膜进行防渗。满足一般防渗区要求。 简单防渗区:项目区其他区域已进行混凝土硬化。(7)项目运行期间进行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建设及运行中严格落实了《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已编制本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号:530425-2025-023-L)。并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措施。(8)本项目已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管理要求,于2025年6月4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未对项目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9)项目建设过程中已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目前处于调试试运行,正在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
| (1)项目厂区内平面布局发生优化调整,但项目不涉及环境防护距离设置,且不涉及新增敏感点。 (2)项目厂区不设食宿,办公区取消设置员工洗手区,取消建设生活污水沉淀池,取消建设车辆清洗设施,取消建设门卫室,办公区由**变更为租用已建办公区。 (3)项目生产废水沉淀池容积由1350m3,变更为400m3,满足项目生产废水沉淀回用不外排需求,不属于环保设施弱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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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三级沉淀池 | / | 项目生产废水进入厂区三级沉淀池(容积400m3)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 / | |
| 2 |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依托) | / | 项目员工不在厂内食宿,卫生间依托**安盛****公司公共卫生间,生活污水处理由**安盛****公司负责,经验收阶段调查核实**安盛****公司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道进入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暂存于污水收集池(32m3),处理规模为24m3/d,采用的处理工艺为“生物接触氧化法”,经处理后的废水能够满足《城市污水再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回用标准,不外排 | / |
| 1 | 封闭厂房沉降及厂房喷淋设施降尘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 厂房为封闭式结构(四面设置围挡,仅留设运输车辆进出口,上方加设顶盖),厂房加装喷淋设施;项目物料堆存、生产线均布置在封闭厂房内。 | 共设置4个监测点位,在项目区上风向设置1个对照点,下风向设置3个监测点,监测颗粒物,连续监测2天,每天3次。 |
| 1 | 隔声、减震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同时加强维护管理。项目夜间不生产 | 项目区厂界外1m处,各设1个监测点,共4个监测点。连续监测2天,每天昼间监测1次。 |
| 1 | 事故池、三级沉淀池、危险废物暂存间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 1 m 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生活废水沉淀池、车辆清洗水沉淀池、原料及尾矿渣堆存区为一般防渗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应等效于厚度≥1.5m,防渗系数<1.0x10-7cm/s;其他区域划分为简单防渗区,地面可采取混凝土硬化; |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防渗工程情况说明,项目区防渗施工情况如下: 重点防渗区:项目事故池、三级沉淀池、危险废物暂存间已铺设2mm厚**度聚乙烯人工防渗膜进行防渗,防渗要求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 一般防渗区:原料及尾矿渣堆存区已采用黏土压实、上层铺设聚乙烯人工防渗膜进行防渗。满足一般防渗区要求。 简单防渗区:项目区其他区域已进行混凝土硬化。 |
| 1 | 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三级沉淀池沉渣收集后返回生产工序;磁选产生的尾渣经脱水处理后须堆存于尾渣堆场,不得露天堆存,尾渣定期外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 项目固体废物均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未发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六街街道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三级沉淀池沉渣收集后返回生产工序;磁选产生的尾渣经脱水处理后堆存于尾渣堆场,不露天堆存,尾渣定期外售;废机油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
| 1 | 构筑物为半地下式水池,位于全封闭厂房内中部,1个容积150m3。浓缩槽发生故障时,可将浓缩槽内的选矿尾水排入事故池中,待浓缩槽修好后再将尾水返回浓缩槽重新处理,确保选矿尾水不外排。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须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生态****执法大队备案,并加强演练。 | 构筑物为半地下式水池,位于厂房西南侧,1个容积150m3。浓缩槽发生故障时,可将浓缩槽内的选矿尾水排入事故池中,待浓缩槽修好后再将尾水返回浓缩槽重新处理,确保选矿尾水不外排。项目运行期间进行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建设及运行中严格落实了《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已编制本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号:530425-2025-023-L)。并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措施。 |
| 生活废水依托**安盛****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24m3/d)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用水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用水,不外排;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员工不在厂内食宿,卫生间依托**安盛****公司公共卫生间,生活污水处理由**安盛****公司负责,经调查核实**安盛****公司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道进入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暂存于污水收集池(32m3),处理规模为24m3/d,采用的处理工艺为“生物接触氧化法”,经处理后的废水能够满足《城市污水再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回用标准,不外排,项目依托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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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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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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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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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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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管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项目经批复后,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管理要求,在项目完成建设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及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最终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为准。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投入正式运行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已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管理要求,于2025年6月4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未对项目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已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目前处于调试试运行,正在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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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