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公司委托我司对****SC2024-3号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该地块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SC2024-3号地块位于**省******办事处上郭社区、后洋社区,地块东面为农用地,南面为晋新路、****办事处、拆迁净地,北面为**路(为谦大道)、****公司,地块面积31998m2,****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8.602415°、北纬24.772632°。
本次调查现场踏勘时,地块正处于征迁阶段,原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正陆续拆除。根据资料收集、可追溯的最早历史****社区居民访谈得知,该地块早期为农用地,后陆续建有工矿厂房。******局于2024年12月31日出具了关于****SC2024-3号用地的规划意见(晋自然资报转〔2024〕93号),明确该宗地用地性质变更为商业住宅混合用地,属《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居住用地(代码0701)、商业服务业用地(代码0901)。
二、调查内容
调查单位在收集到的地块历史资料、地形图等资料基础上,对地块责任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原土****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开展了人员访谈,并结合场地现场踏勘情况,制定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对地块进行了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和检测分析等工作。
三、调查结论
基于现场所采集的样品检测与分析结果,本次调查地块土壤检测点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指标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氨氮超出IV类标准,其他检测指标检测浓度均符合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地下水主要通过饮用水、地下水中的气态污染物等暴露途径来计算致癌风险和危害。本地块及周边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因此本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
依据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忽略,建议不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可按照拟变更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开发利用。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
联 系 人:小杜 联系电话:0595-****6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