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审批的函》(**函字〔2025〕3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新增景观栈道)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新增景
观栈道)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项目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项目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管理和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报送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项目建设有关竣工资料****机关。
四、本次审查仅为河道防洪影响分析方面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其它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五、本项目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六、项目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新增景观栈道)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2025年9月4日
附件
**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
(新增景观栈道)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
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6月9日,****组织专家在**召开《**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新增景观栈道)涉沁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务局、****水务局等单位的代表。与会专家和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海琳水利勘测****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4年2月1日,沁****管理局以“沁审管审字﹝2024﹞14号”文对《**县沁河先行区段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批复;2025年8月12日,沁****管理局出具了函件,明确了工程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包含该景观栈道。
本次分析的主要对象为景观栈道,景观栈道总长159.594m(跨径25.237+24+3×30+20.357m),桥墩采用Y型固结墩和圆形固结墩。0****中心坐标****498537.596m,383****8533.458m;6****中心坐标****542685.351m,383****8274.818m。基础采用1.0m钻孔灌注桩,基础埋深10~12m,桩基入岩深度不小于3m。目前该景观栈道已施工完毕。
二、景观栈道位于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其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三、基本同意洪水计算断面为沁河**村断面、沁河王家庄桥断面和郑村河汇入口断面,各断面处20年一遇洪峰流量采用已批复的成果,即:**村断面2025m3/s,王家庄桥断面2220m3/s,郑村河入**断面561m3/s。
四、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五、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相关内容。
六、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
七、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八、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九、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