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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 文件编号 | 沪浦发改城核〔2025〕38号 |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发布时间 | 2025-09-23 |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中心飞灰**化项目核准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公司建设******中心飞灰**化项目。
二、项目建设****基地北侧,****处理厂东侧,**区海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采用“水洗+低温热解+水处理+
蒸发分盐”工艺,实施飞灰**化提标系统改造,产出氯化钾、氯化钠及可**化利用的解毒飞灰。拟**3.3万吨/年的飞灰处置线,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飞灰水洗系统、干燥热解系统、水处理系统和MVR分盐系统等。
四、项目总投资16616.56万元,****公司自筹解决。
五、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六、本项目核准有效期为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七、你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八、如对本批复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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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