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区**大道36****中心1708号
法定代表人: 梁秋
委托代理人: 梁秋 电话: 173****1014
****公司:
贵公司关于“****智慧医疗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以快递形式收到,****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高度重视,并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二)质疑答复:
原厂兼容性报告的本质是由技术源头方提供“适配可行性”的官方证明文件,从根本上避免因兼容性问题导致的系统故障,原厂对自身产品的底层架构、接口协议、性能边界有100%的掌控力,其兼容性测试会覆盖“功能协同、数据交互、性能稳定性”等核心维度,结论具备权威性。
二、质疑事项2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二)质疑答复:
医院信息系统的等保备案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机关备案后获取的、证明其信息系统已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的官方文件。《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医院作为“网络运营者”,其信息系统(尤其是承载电子病历、患者隐私的系统,通常需达到等保二级及以上,核心业务系统需达等保三级)。选型的系统通过等保备案(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可证明系统已建立“纵深防御体系”,可有效抵御黑客攻击、勒索病毒(如 2021****医院遭勒索软件攻击,导致系统瘫痪、患者无法就诊)、内部人员违规操作等威胁等。避免因数据泄露引发的患者维权、隐私诉讼。体现了系统在保障医疗数据安全、维护医疗服务连续性、合规运营的核心环节的安全能力。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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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3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5-****公司.pdf (2.0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