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区教育路5号B栋3401号
法定代表人: 陆国亮
委托代理人: 廖梦书 电话: 189****2925
质疑人:******公司
委托代理人: 廖梦书
地址:**市**区教育路5号B栋3401号
邮编:530000 联系电话:189****2925
****实验幼儿园、第九幼儿园户内外玩具、保教设备等开园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BHZC2025-G1-020038-BHSH B****政府采购质疑函,****中心于2025年9月15日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中心高度重视,将质疑函转给采购人,汇同采购人进行了认真核实和研究,并于2025年9月21日邀请原评审委会对质疑内容协助答复,现对质疑函作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1: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活动,利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对已经量化的、已进行划档的评审因素采用主观裁量,对投标人进行歧视、差别对待。违反评标程序、违反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评审结果应当无效。标书代写
答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委员会核查,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已经量化的、已进行划档的评审因素采用主观裁量”分主观分和客观分两部分,客观分统一打分,没有出现各评委评分不一致的情况,主观分由评委根据自己的主观裁量打分,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独立打分,所以最后的平均分会出现小数点的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因此,贵公司所提本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 2:评标委员会没有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对我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商务评审以及技术评审,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采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标书代写
答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 "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委员会核查,评标委员会的全体成员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打分,无差别对待供应商;主观分部分,并非供应商能自行准确算出来。因此,贵公司所提本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 3:中标供应商“****”所投货物“全彩IED显示屏”的产品制造商“****公司”由“**市****公司”100%控股,****集团,****集团旗下的子品牌,经査证“**市****公司”属于大型企业。
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不符合本标段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属于投标无效情形,其中标资格无效。标书代写
答复:经公开查询,**市****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2024年度报告中,社保信息参保人数为747人,未达工业大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结合“关于**市****公司属于中型企业声明”(详见附件3)和“****服务中心关于**市****公司划型的证明”(详见附件4),**市****公司属于中型企业。因此,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未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符合本标段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标书代写
贵公司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市****公司”是大型企业。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据此,贵公司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市****公司”是大型企业。提交的材料需要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明确结论。因此,贵公司所提本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中标供应商“****”所投货物“单人脚踏车、双人脚踏车、后座式幼儿脚踏车”的制造商为“****公司”。经询,无法询到“****公司”,中标供应商投标资格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重大偏差,应当否决投标,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标书代写
答复: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立法原意、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采购规则,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的情形,作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离”,或者将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规定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离”。符合法定“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以及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离,属于“细微偏离”。标书代写
经与拟中标供应商“****”核实,并根据其所提交的营业执照证明,所投货物“单人脚踏车、双人脚踏车、后座式幼儿脚踏车”的生产制造商实为“******公司”,该处为笔误,对评标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贵公司所提本点质疑事项,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单位名称:****
日期:2025年9月23日
附件信息:
质疑回复函****0923.pdf (3.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