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5)710号

审批
浙江-绍兴-嵊州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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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25-09-23
仲裁公告 浙**劳人仲案(2025)710号
发布日期:2025-09-23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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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君、陈伟、姚伟栋等52人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浙**劳人仲案(2025)710-1号仲裁裁决书、浙**劳人仲案(2025)710-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劳人仲案(2025)71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小君、陈伟、姚伟栋等51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剩余工资合计120330.29元;

二、****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豪波、楼裴炯等16人经济补偿合计231015.54元;

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浙**劳人仲案(2025)71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丹丹、郑马锋、钱狄芳等36人经济补偿合计****925.63元;

二、驳回其余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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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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